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是否影響施工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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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七條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制度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項目加強監管的一種行政手段,主要目的是審查建設單位或者承包單位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建設或者施工條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未領取施工許可證,建築施工合同是否就屬於無效的呢?《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對於建築施工合同,法律沒有規定合同在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後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當中也沒有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法律關於施工許可證的規定屬於管理性規範,非影響合同效力性的規範.施工許可證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會取得樣的法律後果呢?《建築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於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另外,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將對合同所確定的工期起算及相關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愈逾期開工的違約責任等方面有著直接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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