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盜竊被抓現行 前科男一無所獲只獲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入室盜竊案,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19日23時許,被告人黃某駕駛摩托車途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新田鎮裡光村上裡組時,因見被害人彭某家房子較好,遂產生入室盜竊的念頭,便將摩托車停在路邊,攜帶裝有起子等物品的工具包來到被害人彭某家門口,打開卷閘門進入室內。被告人黃某在一樓大廳未找到值錢的物品,便從廚房搬了一張椿凳來到隔壁楊某家牆外慾爬進室內盜竊,因樓層過高攀爬未果,被告人黃某便回到被害人彭某家中繼續尋找財物,被彭某當場抓獲。隨後,被告人黃某以上廁所為由趁機逃走,一小時左右後,被告人黃某繞回其停放摩托車的地方準備騎車離開,被蹲守在摩托車附近的被害人彭某及其鄰居共同抓獲,隨後被害人彭某報警。

另查明,被告人黃某因犯盜竊罪,於1995年3月28日被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7年2月16日被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自2007年2月16日至2009年8月29日止。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黃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被人發現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適當增加刑罰量。被告人黃某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適當減少刑罰量。根據被告人黃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北青報記者 孔令晗 通訊員 劉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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