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槽:我的收入居然都達不到彙算清繳的標準,是放棄我了嗎?


吐槽:我的收入居然都達不到彙算清繳的標準,是放棄我了嗎?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負擔,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彙算清繳義務。


那麼,什麼是彙算清繳?哪些人需要彙算清繳呢?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個人所得稅法首次引入了個人綜合所得及其彙算清繳的概念,明年3月,我國將迎來個稅史上的首次彙算清繳。綜合所得包括以下四類: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簡單來說,個稅彙算清繳是指個人所得稅平常每月按預扣預繳稅率表計算,而年終按“綜合稅率表”計算個稅,多退少補。

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彙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國務院的這個決定把不需要辦理個稅彙算清繳的人群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的基礎上進行了擴大。


吐槽:我的收入居然都達不到彙算清繳的標準,是放棄我了嗎?

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是所有符合這個條件的納稅人都可以免除彙算清繳的義務嗎?

當然不是。事關納稅人切身利益,要區分情況的:

(1)年收入12萬元以下,平常只有一處工資,單位每月已經預扣預繳了個稅,這些人群本身就不用匯算清繳,自然是免除彙算清繳義務。

(2)年收入12萬元以下,只有一處工資,但是2019年有大病醫療,或者平常專項附加扣除沒有扣年終需要補釦,這種涉及到退稅,如果免除申報,納稅人肯定是不樂意的。

(3)既有工資又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合計收入在12萬元以下,平常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20%或30%預扣個稅,併入到綜合所得中按3%或10%計算個稅,涉及到退稅,如果免除申報,納稅人肯定是不樂意的。

(4)納稅人年中換工資,比如1-6月在A公司收入5萬元,8-12月在B單位收入7萬元,合計收入不超12萬元,平常A單位按3%稅率預扣個稅,B單位也按3%稅率預扣個稅,年終合併需要按10%補稅。免稅彙算清繳,稅務局樂意嗎?

(5)年初收入較高,年終收入低。比如某銷售人員1月收入4500元,2月份收入4萬元,預繳個稅1035元,後面每月收入不超過5000元,全年收入小於12萬。預繳的個稅大於應交了,年終涉及到退稅,免除申報,納稅人是不樂意的。

12萬,但是涉及到退稅給我們納稅人個人的,經個人申請,還是要退稅的。當然個人放棄這個權利的除外!


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彙算,意味著不用補稅。多少金額屬於補稅金額較低?這個怎麼界定?

是10元以下還是100元以下?這個沒有說清楚。

這個金額不會定的太高,偷偷告訴您很大可能是1元以下,要不然國家損失的可不止一點點哦!如果國家願意把這個額度定到幾百元,我們納稅人個人自然是樂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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