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發佈

深交所官網11月29日消息,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進一步提高監管透明度,深交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所於2015年12月30日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深證會〔2015〕428號)同時廢止。

【細則全文】

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

第一條為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有效打擊證券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規則》)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限制交易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證券法》《管理辦法》及本所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的措施。限制交易包括盤中暫停當日交易和盤後限制交易。

第三條投資者出現下列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本所可以採取限制交易措施:(一)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相關規定買賣證券;(三)發生《交易規則》或者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細則、指引等規定的可能或者已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四)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應當採取限制交易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投資者出現重大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或者一種以上的限制交易措施:(一)禁止買入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種,但允許賣出;(二)禁止賣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種,但允許買入;(三)禁止買入和賣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種;(四)本所認為應採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

第五條本所對投資者賬戶限制交易單次持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本所可以決定延長限制交易的時間。

第六條實施盤中暫停當日交易措施的,本所盤中直接限制相關賬戶當日交易權限,並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託管相關賬戶的會員,該會員應當在收到通知的當天及時告知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天告知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實施盤中暫停當日交易措施的,本所可以根據需要,繼續實施盤後限制交易措施。

第七條實施盤後限制交易措施前,本所向託管相關賬戶的會員發出《限制交易決定書》。該會員應當在收到《限制交易決定書》的當天將其送達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天送達的,應當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本所報告。機構投資者租用或者直接持有專用交易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在實施盤後限制交易措施前向該機構投資者發出《限制交易決定書》。

第八條《限制交易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實施依據;(二)限制方式;(三)限制品種;(四)限制期限。

第九條相關當事人對盤後限制交易措施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限制交易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複核。複核期間不停止該措施的執行。

第十條本所將對投資者賬戶實施盤後限制交易措施的有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會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等規定,規範和約束客戶交易行為,並及時、有效地履行告知、送達、配合等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以依據《會員管理規則》等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發生《交易規則》規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本所可以參照本細則採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於2015年12月30日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深證會〔2015〕428號)同時廢止。

(原題為: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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