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區法院集中宣判6起“黃賭毒”專項整治刑事案件 23名被告人獲刑

11月29日,碑林區法院集中宣判6起“黃賭毒”專項整治刑事案件,其中,涉毒案件1起,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案件5起,共23名被告人獲刑。上百人旁聽了宣判。

碑林區法院集中宣判6起“黃賭毒”專項整治刑事案件    23名被告人獲刑

■男子吞嚥58顆膠囊 內藏毒品海洛因■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劉某某在境外販毒組織的安排下,吞嚥了58顆藏有毒品海洛因的塑料膠囊,於次日被送至雲南省勐連縣,搭乘汽車到大理後又轉乘汽車到麗江。2月25日19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從麗江市乘坐飛機,於21時許到達西安咸陽國際機場,乘坐出租車到灞橋區十里鋪後入住在一賓館,並於當晚將體內50粒塑料膠囊排出。2月26日,公安民警根據線索在該賓館內將被告人劉某某抓獲,當場查獲用黃色膠帶和塑料紙包裹的圓柱條形物品50粒。在公安機關監控下,被告人劉某某將體內藏有毒品的6顆塑料膠囊排出,後通過手術從其胃中取出1粒外帶塑料包裝的圓柱物體,另外1粒丟失。經鑑定,查獲毒品淨重共計340.0025克,從中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碑林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運輸毒品海洛因,犯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

■組織他人賣淫 被告人獲刑7年■

當天,法院集中宣判了5起賣淫案件,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等6人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案備受關注。

2019年2月底,被告人王某甲、屈某、郭某某預謀招募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後又叫來被告人韓某某、王某乙、李某某一起參與,並建立微信群進行了分工。被告人屈某負責總協調和管理,被告人郭某某負責招募賣淫女,並將招募來的多名賣淫女安排在雁塔區雁塔北路一酒店客房,通過微信招攬嫖客,再由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某將嫖客帶到賣淫女房間,根據賣淫女提供的不同賣淫項目商定價格,通過手機代收1000元或1798元不等嫖資轉至被告人韓某某賬戶。被告人韓某某負責管理嫖資,給賣淫女發放提成工資等,剩餘部分由被告人王某甲與被告人屈某平分。2019年3月11日22時許,公安人員在雁塔區雁塔北路一酒店將被告人郭某某、韓某某、李某某抓獲,同時抓獲賣淫女7名、嫖客2名,現場查獲嫖資4450元,後在被告人韓某某掌管的賬戶上查獲嫖資10450元。被告人韓某某歸案後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將被告人王某甲抓獲。後將被告人屈某、王某乙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屈某、郭某某以招募、僱傭等手段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韓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協助他人組織賣淫活動,犯協助組織賣淫罪。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屈某有期徒刑六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碑林區法院集中宣判6起“黃賭毒”專項整治刑事案件    23名被告人獲刑

■被告人年齡偏年輕化 80後和90後居多■

當天,碑林法院還宣判了被告人安某某等5人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案;被告人溫某等4人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案;被告人符某等3人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案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等4人協助組織賣淫案。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自的悔罪表現,依法對案件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並分別處人民幣四萬元到四千元不等的罰金,依法收繳非法所得,沒收作案工具。宣判後,大部分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判,個別被告人表示將考慮是否上訴。

針對這5起組織賣淫案件,碑林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廳法官劉曉光表示,被告人的犯罪特徵及表現形式基本相同,而且年齡都偏年輕化,80後和90後居多。劉曉光說,集中對6起“黃賭毒”刑事案件公開宣判,體現了人民法院打擊犯罪的堅定信念,要讓犯罪分子付出沉重代價,使其不敢為,不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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