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光究竟有沒有殺掉阿雲?登州阿雲案?

南村醵老


一個小人物的命運,能向我們展示那段黑暗的歷史。

(砸缸救人的司馬光)

《宋史》記載,熙寧元年,登州有一個名叫阿雲的小姑娘,母親剛剛去世還在服喪期間,家裡的其他長輩就安排她和一名韋姓男子訂婚了。

但是,阿雲並不想嫁給這個男子,因為“惡韋醜陋”——也就是覺得韋姓男子太醜陋了,所以趁著該男子熟睡之時,拿刀連砍十多次。但是因為體弱膽小,只砍斷了男子的一根手指。

官府很快就抓住了阿雲,阿雲也招供了一切。

此案簡單麼?非常簡單,事實清楚,按律判罰就行了。但是,到底該怎麼判呢?

知縣不用翻看刑律就知道,這是典型的“謀殺親夫”,按律當斬。於是,知縣迅速彙總資料,按照程序送到了知府手中。

登州知府許遵,是個負責任的官員,而且辦案經驗豐富。拿到這個案子的文書之後,許遵立刻察覺到了不妥之處。按照宋朝習俗,母親服喪期間,是不可以婚嫁的。所以,阿雲與韋姓男子的婚約本身就不合法,兩人不可以按夫妻論,也就不存在“謀殺親夫”了。

許遵將案件文書和自己的意見一同送到了審刑院和大理寺,這些長期和各類案件打交道的官員,立刻批駁了許遵的判決,以阿雲“違律為婚,謀殺親夫”判其絞刑。


當然,對於高高在上的官員們來說,這個小姑娘的生死本來就不重要。

(宋神宗)

“謀殺親夫”這種有違禮法的事情,絕對不可以姑息。但是許遵這個人,偏偏不給審刑院和大理寺面子,繼續上奏:阿雲在縣官傳喚之時,能主動交待犯罪事實,應該算自首,該減輕刑罰,不能判死刑。

但是,刑部、審刑院、大理寺,都堅持阿雲必須判死刑,因為按照宋代法律,“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所以,不管阿雲是不是謀殺親夫,她圖謀殺人並且已經傷害韋姓男子的事實,足夠判她絞刑了。

但是,一個母親剛剛去世、不願嫁人的小姑娘,真的有必要判死刑嗎?

許遵認為死刑太嚴重了,更重要的是在這之前宋神宗曾經發過一道手諭,明確指出犯人在官員用刑前如實招供,視為自首,可以減輕刑罰。

皇帝都這麼說了,你們還折騰啥,非要殺了這個可憐的小姑娘才行嗎?但是,刑部大理寺的官員們,才不去管阿雲可不可憐,他們只相信大宋律法,就算皇帝認為算自首,沒寫進宋朝律法的,就不算數。

所以,大理寺的官員們頂住壓力,堅持判阿雲絞刑。

萬萬沒想到,許遵此時被調回了京城,擔任大理寺卿。這下好了,許遵說的算了,直接改判阿雲案——但是大理寺等其他官員都不服氣,把這事兒鬧到了宋神宗這裡。

宋神宗通過許遵瞭解了來龍去脈之後,也覺得非常為難。這麼小的一個案子,而且事實清楚,怎麼就鬧到了皇帝面前呢?宋神宗明白,這正是他最頭疼的地方:官員們執著於祖宗禮法,不願做一點改變,但是北宋已經連年財政虧空,地方上賦稅嚴重導致暴動造反……這麼一點小事都要鬧這麼久,更何況大事?

宋神宗是期望改變現狀的,所以,聽完許遵的陳述之後,他找來了當朝最重要的兩人大臣談論,這兩人就是王安石和司馬光。

王安石主張變法,自然非常討厭那些死守祖宗禮法的官員,於是支持許遵的判罰;司馬光支持大理寺,認為一切都應該按法律條文執行,不能改變。


所以,兩人爭論的已經不是登州阿雲案,而是王安石的新法能不能執行的問題。

(影視劇裡的司馬光)

朝廷官員自然也明白,於是議論紛紛、各自站隊——當然,固守禮法的文官集團不願屈服,就算皇帝親自解釋“自首”的定義和減刑條件,中書省依然不願改變,不願把宋神宗的旨意寫進法律。

宋神宗最終生氣了,直接下詔特赦阿雲,免其死罪,判流放。沒過多久,宋神宗大赦天下,阿雲死裡逃生,最後結婚生子,過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但是,十幾年後,王安石死了,宋神宗也駕崩了。宋哲宗繼位,司馬光當上了宰相。他立刻重審案件,雖然正史並未記載,但多數研究者認為,阿雲既然被再審,而且司馬光堅持不能減輕處罰,那這個小姑娘難逃一死。

司馬光是報復嗎?應該不是,因為對於當時大多數的文官士大夫而言,祖宗禮法是大於一切的。一個小小的民間女子,生死並不重要,但是牽扯到禮法問題,就決不能退讓。

文官集團的強大,就是建立在“禮法”的基礎上。也就是說,“法”的前提是“禮”,一切都要按照“禮”的規範行事,皇帝也要遵守才行。只有這樣,恪守禮法的文官們才能握緊權力。

這一事件的可怕之處就在這裡:阿雲這個弱女子,就算有宋神宗的特赦,最終也難逃一死。為什麼呢?因為禮法大於人命,也大於人性……


七追風


並沒有明確的史料記載阿雲最終的結果,但是很多人相信,宋神宗死後,保守派司馬光上臺後罷盡新法,再審阿雲的可能性很大。

一、登州阿雲,歷代爭論不休。

一個名為阿雲的女子被許配給了他人,但嫌其貌醜,動了殺心。於是乘夜持刀跑到對方屋舍,砍了十餘刀,不料卻只砍斷一根手指。

這看起來是一個殺人未遂案,但是還有人認為這是“謀殺親夫”案。

加上大宋官員對於阿雲事後的自首情節的爭執,這成為一個影響深遠的奇案。

阿雲案最終以宋神宗下詔,王安石之議得勝,定為“謀殺傷首原法”,阿雲免死定案。

也可以說司馬光等主張定阿雲死刑的一派失敗了。

阿雲案,有著很複雜的因素,既有改革派和保守派的爭鬥,也有慎刑派和重刑派的爭執,還有刑律禮法的之變辯。

雖然當時是王安石獲勝,但是支持司馬光的還是大有人在,數百年後仍是如此。

清代乾隆皇帝曾對此事進行過御批:

“婦謀殺夫,悖惡極矣!傷雖未死,而謀則已行,豈可因幸而獲生以逭其殺夫之罪?又豈可以按問即服遂開以自首之條?許遵率請未減,已為廢法,即科以故出而罷之,亦不為過。劉述身為刑官,執之誠是。安石乃袒遵而詆述,且定謀殺首原之令,不特兇婦因曲宥以漏網,非所以飭倫紀,且使奸徒有所恃而輕犯,尤不足以止闢。安石偏執妄行,不復知有明罰。敕法公議而貶逐正人,尤逞其無忌憚之心。小人肆毒,乃至是哉!”

乾隆無疑是支持司馬光的,主張處死阿雲。

乾隆的御批還是帶有對王安石的貶低之意,並非純粹從法律角度來看待的。

清末法律名家沈家本也曾詳論此案,他也是支持司馬光的。

“阿雲謀殺未婚夫,刀斫十餘創之多,並斷其一指,情形極為兇惡。殺而不死,乃不能,非不為也。初無追悔之心,未有首陳之狀。許、王所議,顯與律意相違。此獄關係倫紀,當日劉述諸人齗齗辯論,實非得已。邱文莊衍溫公之說,固足以斷斯獄。”

還是那句話,阿雲案已經不單是刑律之爭了,是法與禮之爭,更涉及改革派與守舊派之爭。

二、司馬光罷盡新法,以高太后名義,以“母改子”,很可能重審阿雲案

當年,由於神宗的支持,王安石之議戰勝了司馬光之議。

十幾年後,神宗去世,司馬光拜相,保守派主導朝政。

以司馬光幾乎罷盡新法的實際作為,重審阿雲案並非不可能。

雖然沒有明確記載司馬光重審阿雲案,但是很多人相信司馬光會翻案的。

因為司馬光不光是政治上的保守者,更是封建道德的衛道者。


微史春秋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看看司馬光做的一件事。

司馬光婚後三十年餘,妻子張夫人沒有生育。司馬光並未放在心上,也沒想過納妾生子。張夫人卻急得抓耳撓腮,一次,她揹著司馬光買了一個如花似玉的美女,悄悄安置在臥室,並對美女耳語了一番,然後自己藉故外出。司馬光見了美女,不加理睬,到書房看書去了。美女也跟著到了書房,一番搔首弄姿後,又取出一本書,隨手翻了翻,水靈靈的大眼睛注視著司馬光,嬌滴滴地問:“請問先生,中丞是什麼書呀?”司馬光離她一丈遠,板起面孔,拱手答道:“中丞是尚書,是官職,不是書!”美女很是無趣,大失所望地走了。這人世間真還有不吃腥的貓!怪哉怪哉!

北宋士大夫生活富裕,有納妾蓄妓的風尚。司馬光是和王安石、岳飛一樣,極為罕見的不納妾之人。

司馬光為人孝順父母、友愛兄弟、忠於君王、取信於人,又恭敬、節儉、正直,溫良謙恭、剛正不阿,是傑出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在歷史上,司馬光曾被奉為儒家三聖之一(其餘兩人是孔子、孟子)。他做的每一件事都有法度,每一言行每一舉動都符合禮節。在洛陽時,他每次到夏縣去掃墓,一定要經過他的兄長司馬旦的家。司馬旦年近八十,司馬光侍奉他仍像嚴父一樣,保護他像撫育嬰兒一樣。從小到大到老,他說話從來沒有隨便說過一句,他自己說:"我沒有什麼超過別人的地方,只是我一生的所作所為,從來沒有不可告人的。"他的誠心是出自天性,天下的人都敬重他,相信他,陝西、洛陽一帶的人們都以他為榜樣,與他對照,學習他的好品德。如果人們做了不好的事,就說:"司馬君實莫非不知道嗎?"

“司馬光是和王安石、岳飛一樣,極為罕見的不納妾之人。”“他做的每一件事都有法度,每一言行每一舉動都符合禮節。”從這兩句話可以看出司馬光是個道德的守衛者。

阿雲案發生後,王安石主張寬大處理,司馬光主張嚴懲,後來神宗皇帝支持了王安石。後來神宗皇帝,王安石死後,據說重新掌權的司馬光,處死了阿雲。


知無為而有益


阿雲本來只是北宋神宗年間登州的一個普通女子,卻因為嫌棄許配的丈夫醜陋,而在這個男人熟睡的時候,砍了他十幾刀。可能由於她是個弱女子,也可能是因為害怕緊張,最後只砍斷了男人的一根手指。



此事,之所以成為轟轟烈烈的“阿雲之獄”事件,並不在案件本身,而是牽扯到朝堂上兩位重臣王安石和司馬光關於變革的矛盾,因此這是一場變法之爭。



阿雲被抓之後,態度良好,供認不諱。慎刑司、大理寺認為她違律為婚,判為死罪,並奏報皇帝定罪。登州知府許遵認為判得過重,上奏以“自首”為阿雲減刑。案子又到了刑部,結果還是死刑。

此事到了朝堂之上,皇帝問大臣們意見,王安石是主張變法的革新派,司馬光是保守派,兩人政治理念不同,矛盾甚深。王安石主張輕判,“慎刑”,司馬光執意要殺。

最終,皇帝傾向了變法派領袖王安石,免除死刑,降為謀殺二等罪。後遇到大赦天下,阿雲被釋放,重新嫁人生子,過上了幸福的生活。



但是,十七年後,司馬光當上了宰相,上臺後,推翻了王安石的變法理念。為了震懾和通告天下,他從陳年舊案中翻出阿雲案。當然,這可能是他久久不能釋懷的心結。

司馬光把阿雲抓起來,改判死刑,立即斬首示眾。

“阿雲之獄”是一場政治鬥爭,是一場變法之爭。阿雲作為一個弱女子,只是博弈的犧牲品而已。


譚天tansky


“登州阿雲案”記錄在《歷代刑法考》中,這書的作者是清朝著名學者沈家本,他還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訴訟律草案》、《民事訴訟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以他嚴謹的法家精神,所用案例應該是真實的。

“登州阿雲案”被視為北宋一大奇案,奇在哪?

奇在案情明瞭,怎麼判決卻引起朝野熱議,上升到了政治層面,變法派和守舊派各抒己見爭論不休,官司打到皇帝面前,皇帝說了都不算,爭了一年多,變法派勝利,然而16年後,守舊派得勢,又推翻了前論,也毀了阿雲的人生。

(北宋文官)

怎麼回事呢?且聽我說來。

宋神宗趙頊熙寧年間,登州有個名叫阿雲的少女,父母雙亡,她的叔叔不願撫養她,在其母喪未滿的情況下強行將她許配給同村光棍韋大,韋大長得醜陋不堪,阿雲不想嫁給她。

小姑娘想得簡單,不想嫁韋大,那他死了不就行了嗎?拿著把刀,她就出門去找韋大了,正好韋大在睡覺,阿雲提刀就砍,砍了十多刀,刀刀不致命,只砍斷了韋大的小手指。

其實,從她砍了十多刀還沒怎麼傷到韋大來看,她應該不是存心殺人,或者不敢殺人,很可能是嚇一嚇那韋大。

傷了人她也沒想跑,很快被抓捕到縣衙,知縣問什麼她答什麼,不用上刑就答得清清楚楚。

知縣便以“謀殺親夫”給阿雲定死罪,並上報知州。按照當時的習俗,哪怕還沒有成親,阿雲也能算韋家婦了。

(許遵畫像)

登州知州名叫許遵,還有另一個身份是大理寺派到地方鍛鍊的基層官員。他認為阿雲還在母喪期,“母服未除,應以凡人論”,也就是說定親無效,不能以“謀殺親夫”來定罪,只是傷人的話可免死罪。

案情上報到審刑院和大理寺,這兩個部門的判決是“違律為婚,謀殺親夫,絞刑”,意思是阿雲和韋大的婚事違反了法律,但事實已成,阿雲還是謀殺親夫,當處以“絞刑”。

許遵很執拗,再次上奏:阿雲在審問時有問必答,按律有自首情節,可以免其死罪。

這案子就被報到了刑部,經過一番論證,刑部老爺們維持原判,阿雲還是死罪,將此案發回大理寺。

此時的許遵官運亨通,被提拔為大理寺卿,還是不服,繼續往上申訴,宋神宗得知此事,命“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

(電視劇中的司馬光)

這位司馬光,就是小時候砸缸的那位,長大後成為了一名至誠君子,嚴遵上古禮法,也就是守舊派;

王安石就不用說了,改變北宋積弱的大改革家。

這兩位最終的目標都是讓北宋富強,但怎麼達成這一目標卻存在分歧。司馬光認為應該遵循舊法,按部就班的緩緩而行;王安石認為時不我待,應當大刀闊斧的改革舊法,實施新法。

因為政治理念不同,兩人從詩詞唱合的好朋友成為了政敵。各種事情上都要爭一爭。

阿雲案上,司馬光的法律依據是《宋刑統》規定:殺人時,“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意思是隻要傷了人,就不存在自首。

王安石的法律依據是熙寧元年七月宋神宗簽發的一道詔令,“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意思是謀殺時就算已造成傷害,但問案時如果交待清楚,也算自首,可以減罪。

(王安石畫像)

看出來了吧?司馬光遵的是舊法,王安石用的是新法。

宋神宗支持的是新法,偏向王安石。但守舊派也不是吃素的,據理力爭,爭了一年多,宋神宗都煩了,為了平息雙方爭端,想給阿雲下道特赦令,遭到了新舊雙方的一致反對。

他們都覺得自己才是佔理的那一方。

王安石非常能幹,反對他的人基本都被趕出朝堂了,再無人和他唱反調。阿雲被判流放,沒多久遇到天下大赦,恢復自由結婚生子了。

但16後,宋神宗和王安石都去世了,司馬光重回朝堂為相。“光為相,復申前議改焉”,廢除了王安石的新法。

(王安石畫像)

在一些野史傳說裡,阿雲也被重新抓回來處以絞刑。

這是真是假呢?我覺得有真有假,有些阿雲可能逃過一劫,有些阿雲可能成為犧牲品。

北宋的新舊之爭,不下於明朝的黨爭,都是種極大的內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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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在北宋時期可謂是響噹噹的大人物了,在文學和藝術上都有很高的造詣,他身上除了有砸缸的典故外,其他還有許多有意思的小故事,在北宋時期曾有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卻最終鬧到了神宗皇帝的面前,而此時這起案件就已經從一起刑事案件轉變成了一場變化之爭,乃至於17年後司馬光還要將此案翻案,將一名與自己素未謀面的女子判處死刑,這個案件在北宋時期驚動了全國所有的司法機構,史學上稱之為“阿雲之獄”。


這個女子是一個名叫阿雲的山東農村少女,當時她只有13歲,恰恰到了結婚的年齡,卻遭遇家中變故,父母雙亡,就連唯一可以託付的叔叔都不想收留她,將其用幾石糧食賣給了一個叫韋大的醜陋男子為妻。


尚在服喪期間的阿雲卻被逼迫嫁給一個相貌奇醜的陌生男子,她心裡十分怨恨,在結婚前夕,便提刀來到韋大家,想要殺死他,說是一個家,其實就是一個四面透風的窩棚,此時韋大正在熟睡,阿雲畢竟只是一個只有13歲弱女子,雖說一連砍了好幾刀,卻也只是剁掉韋大的一根手指,身上其他地方都是一些皮外傷,並無大礙。
於是媳婦沒娶著還差點丟掉性命的韋大立刻報了官,阿雲就被抓了,根據阿雲的陳述,縣官認定她犯謀害親夫之罪,宣判死刑處理。

案件又上傳到登州知府許遵手裡,許遵經過調查認為,阿雲尚在服喪期間婚約並不合法,所以並不構成弒夫的罪名,再加上阿雲在審訊的時候主動承認罪行,可以認為是主動自首,罪不至死。

刑部雖然也承認這一點,但根據《宋刑統》,謀殺未死但傷人者應判以絞刑,於是就給阿雲定了個絞刑,許遵認為不妥,此時宋神宗頒佈了一則法令,凡是謀殺導致受傷但並未死亡而且主動自首承擔罪責的可以減刑二等判決,許遵認為這是為阿雲量身定製的一項法令,於是又上書抗辯,表示阿雲有自首情節,應該減刑兩等。宋神宗很欣賞許遵的敢作為,敕令刑部按許遵的說法減罪,並召許遵入京擔任大理寺卿。


但刑部卻抗拒神宗皇帝的敕令,御史臺又彈劾許遵議罪不當,濫用職權,不配擔任主管案件終審的大理寺卿。
這件案子最終鬧到了神宗的面前,皇帝率先詢問了司馬光和王安石的意見,司馬光和王安石是死對頭,是反對王安石變法的守舊派,在“阿雲之獄”的審理上兩人自然也是出現了分歧,司馬光支持絞死阿雲,而王安石則站在許遵這一邊,認為死罪可免。
兩人一度爭執不下,最終宋神宗採納了王安石的建議, 而且在不久之後赦免了阿雲,徹底免除了牢獄之災,而司馬光卻在當年因反對王安石變法而一氣之下辭官而去。
直到17年後,在哲宗時期,司馬光才重返朝堂,而此時作為宰相的司馬光又想起了當年的這起案件,這是他無法忘卻和接受的失敗,於是他在17年後將其翻案,將此時已經30多歲的阿雲送上了斷頭臺。

司馬光作為一個堂堂的宰相,竟然因為政見之爭,殺掉一個手無縛雞之力的農婦,心胸未免太過狹窄,手段太過殘忍。
司馬光與王安石因“阿雲之獄”而產生的政見不合史書上確有記載,後來通過宋神宗的干預而蓋棺定論,畫上了句號,阿雲案已經結束,根本沒有任何史料記載司馬光重審此案,應該說司馬光殺死阿雲的說法是不可信的。






遺產君


“登州阿雲案”是北宋歷史上一件著名的案子:“宋神宗熙寧年間(1068年),登州女阿雲在母親死後服喪期未滿時,由尊長作主,與一韋姓男子訂婚。但阿雲嫌其長相醜陋,便趁其晚上獨自就寢于田舍之時帶刀去殺他。因阿雲力氣小,十餘刀未能將其砍死,只斷其一指。知府以母喪期間婚約無效,按普通案件判徒刑,審刑院、大理寺以違律為婚、謀殺親夫的罪判死刑。官司打到神宗那裡,皇帝讓王安石,司馬光論斷,王安石支持知府判罰,司馬光支持大理寺,朝中有1年多的爭論,最後神宗裁定為三十七年徒刑。”

這是中國古代歷史上少有的普通刑事案件上升到政治鬥爭層面的案例。期間兩派引經據典,互相攻擊。頗類似於美國前不久發生的黑人少年Trayvon Martin被槍殺這一案件。圍繞此案,美國保守,自由兩派展開了轟轟烈烈的輿論,司法大戰。論戰表面是法律條文,司法判決之戰,背後卻是觀念上衝突。

司馬光作為保守派,維護的是祖宗成法,夫為妻綱的價值觀。從抗拒變化,拘泥於原則這一點上,美國保守派有相似之處。就連他們的思維邏輯都是“今天,明天,後天”三段跳:

今天如果 (1 不判處阿雲死刑,2 如果進行更嚴格的槍支買賣背景審核, 3 讓同性戀婚姻合法化),那麼明天(1 妻子都就可隨便殺丈夫,2 政府就會取締民間槍支,3 路上都是同性戀),最後後天(1 臣子都不再效忠於君主,2 希特勒會統治美國,3 人類滅亡)。

其實歸根結底,他們真是一群死抱著原則,泥古不化的教徒嗎?恐怕未必吧,槍支買賣的錢進入誰的腰包,青苗法動了誰的奶酪,恐怕細究起來都是呵呵呵。

16年後,神宗去世,司馬光捲土重來,重新給阿雲補了一個死刑。打死Trayvon Martin的協警則是當庭無罪釋放。很多法律專家會告訴我們,司馬光和美國該案的法官們所作的判決完全符合法律條文,無可指摘。好吧,作為法盲,我姑且相信這一點,但是作為一個普通人,我要指出的是:他們的判決完全符合法律,這才是一件真正讓你感到恐怖的事情。





怪蜀看史


說司馬光當宰相後重審此案,斬立決。沒有後續文檔記錄。

未知阿雲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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