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慧球投资者领胜诉判决书 三类投资者可继续维权索赔

“近日,我们代理的ST慧球(600556)投资者索赔系列案有了重大进展,多名投资者领到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支持了部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据悉,2017年5月20日,ST慧球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7 号、48 号、49 号、50 号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ST慧球在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存在信息披露等多项违法违规事实,包括实际控制人隐瞒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情况、隐瞒披露重要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违规发布1001项奇葩议案等。

自证监会罚单落地后,即有投资者对ST慧球提出了索赔。ST慧球2019年半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共收到296个投资人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主张投资差额损失赔偿的案件,涉案诉讼标的额共计人民币5566.91万元。

”2019年11月23日,ST慧球再次发布关于投资者索赔的诉讼公告,公司新收到了129名投资者的索赔诉状,这129人索赔金额就高达3334万元。如此算来,目前至少约有425位投资者对ST慧球提起了索赔诉讼,索赔金额已高达8901万元。“臧小丽律师进一步介绍说,投资者提起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三年,ST慧球案目前仍在诉讼期内,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仍可加入。索赔有效期至2020年4月19日止。

结合现有的相关判决情况,臧小丽律师总结认为,以下三种情况的ST慧球投资者获赔希望较大:可索赔范围一: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可索赔范围二:在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8月24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索赔范围三:在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8月24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本文源自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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