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质目的是维持社会稳定运转,而非惩恶扬善维护正义,是吗?


法律本质目的是维持社会稳定运转,而非惩恶扬善维护正义,是吗?

法律的本质目的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而社会稳定运转是统治的基础。在我国统治阶级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通过自已的代议机关制订法,法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通过惩恶扬善维护正义,来实现社会的稳定运转,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法惩恶扬善维护正义与维持社会稳定运转是表面关系,而非对立关系。

有人说:明明一句话可以说明的问题,而有的人却偏偏长篇大论,动辙上千字。的确,有的问题,没有从理论上引伸的必要性,如有人问:“有谁知道青岛至西安的动车,上午几点从青岛始发?”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的确没有长篇大论的可能性和必要,因为人家问的就是一个事实,客观上上午从青岛始发至西安的动车只有一个车次,你直接告诉人家几点发车好了,因为这仅仅是事实判断的问题,无须价值评价。再比如,有人问:“婚内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不构成任何犯罪吗?”这样一个问题,你不能一句话把人家打发了,回答是与否就算完成回答了,其实不然,因为这样的问题,既涉及事实的认定,也涉及价值判断,那么你就要从问题的事实、现行法的规定及我们对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的态度来综合认定,现行法下,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但不否认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如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因此,对朋友问题的回答,要视问题的内容而定,有的问题本身包含许多理论问题,有的问题则可简单回答,甚至一个字就能把问题说清楚,如有人问:“青岛能不能成为第十个一线城市?”我的回答就一个字:“能”。因为我自信,我知道青岛的势力,所有关于青岛的价值评判与青岛的发展实际都融合为一个字“能!”,这就够了。

法律本质目的是维持社会稳定运转,而非惩恶扬善维护正义,是吗?

其实标题中所涉及问题,我在本篇文章中第一段已经作出了明确回答,仍觉得意犹未尽,还想再从法的角度再引申,以下笔者就问题中几个关键字及问题本身再论述如下:

极端行为的前提就是极端思想,极端思想源自对问题作非此即彼的选择

法律本质目的是维持社会稳定运转,而非惩恶扬善维护正义,是吗?

我们常常可以听到:“你真能钻牛角尖!”,牛角尖是什么?就是极端,路的尽头,意思大概是明明行不通不,你还要一意孤行。除了心理疾病之外,有人跳海自杀、有人抱着不满周岁的孩子从十八层楼上跳下、也有的人因夫妻感情纠纷而抱着两岁的孩子跳河,当人们将其打捞上岸时,母亲与孩子的死死抱在一起,怎么也分不开,令救援现场的警察泪奔。生命对于一个人只有一次,这些人只所以选择结束自已年轻的生命,就是极端想法作崇,在她思想里要么活要么死,当无法对活作出正确选项时,她认为只有另一条可走,那就死!以夫妻吵架,妻子抱孩子跳河为例,妻子跳河的源动力就是我无法与这样的男人生活在一起了,即生的需求得不到自已想要的结果,但你完全可以选择不跟这样的男人生活了,可以选择离婚,选择另一段生活,而不是极端的选择死,这是人们往往对问题作出非此即彼选择的结果。

极端思想往往催生人们怨女心理生,逢事怨天忧人,遇到对自已不利或与自已想法相左的问题时,会作非此即彼的选择,都是你不对,你的看法你的观点错误,而偏偏不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动辙这个没救了,那个不行了,久而久之,产生对人对社会极端不满的心态,影响自已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这一切都是极端思想在作崇,根本问题就是对问题不作全面评价,轻易作出非此即彼选择的结果。

刑法中此罪与彼罪之间也不是对立关系,而包容与竟合关系

法律本质目的是维持社会稳定运转,而非惩恶扬善维护正义,是吗?

以前,我们学刑法时,往往习惯于比较罪与罪之间的区别,后来觉得比较来比较去,根本无法对某一犯罪准确定性,往往给人一种似是而非的感觉,定这个有道理定那个也说得过去,根源仍是对问题作非此即彼选择的结果。如抢夺罪与抢劫罪,两者根本区别就是罪名不同,大多数情况下,两罪之间容易作出判断,比如从行为手段上可以进行区分,但两者在行为手段上往往存在模湖地带,细想想,两罪之间基本构成要件基本相同,无非抢劫罪比抢夺罪多一个要件而已,那么在行为手段无法准确查清,完全可以按照降低一格来认定犯罪,定抢夺罪,绝对不会冤枉嫌疑人。即使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即在证据和事实存在疑问时,按照有利于嫌人的原则定罪也能完美解决这样的问题。因此,完全没有必要找出这个罪之间的区别。再比如盗窃罪与诈骗罪,两罪无论在行为手段、结果等方面基本无法找到两者的区别,很多盗窃行为中有骗的手段,如是一有骗就定诈骗,那将大大挤压盗窃罪存在的空间,甚至大多数盗窃罪都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如是去追问行为人的主观想法是什么更是无稽之谈,其实两点之间唯一区别就是被害人是否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交付财产。

法律本质目的是维持社会稳定运转,而非惩恶扬善维护正义,是吗?

还有大量犯罪之间存在竟合关系,有法条竟合也有想象竟合,如诈骗类犯罪中,究竟是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分不清时,或者按合同诈骗处理不公平时,完全可以按法条竟合原则定普通诈骗,如是合同诈骗数额二千元,可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定普通诈骗可以吧。同时,要处理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法条竟合一般法与特殊法处理原则处理,行为既符合普通诈骗也符合合同诈骗罪成立条件时,要定合同诈骗,只有不符合合同诈骗条件,可按普通诈骗处理。想象竟合现象在刑法中就更多了,而且采取想象竟合能处理好大部分疑难问题,而不是对罪与罪去作比较找区别,说到底,找区别根本没有用,而且越比较越无法解决问题。

关于公平公正

法律本质目的是维持社会稳定运转,而非惩恶扬善维护正义,是吗?

张明楷教授曾经说过:我不知道什么是正义,无法给正义下个定义,但我知道什么是正义的。

公下正义是法的价值目标,他必将随着社会发展,人民在每一阶段不同需求,被赋予新的内容,今天是公平正义的,明天可能相反,法必将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如,六七十年代,一个农妇把家里不舍得的十只鸡蛋,小心翼翼放在篮子的最底下,用草盖着再用毛巾捂着,生怕被人发现,然后偷偷地蹲在农村集市一个角落换取了三斤地瓜干,家里的孩子们还饿着肚子呢,这样的行为在当时是不是会按投机倒把处理,而在今天这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交易了。因此,公平正义没有终极目标,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永远在路上!

法律本质目的是维持社会稳定运转,而非惩恶扬善维护正义,是吗?

结语:又犯了一个错误,本来一句话可以说清楚的,却又说了这么多,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大概会浪费你一段时间,可能会无情摧残你的三观。浪费他人时间在刑法上无法找到相应的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会定我个罪名吧,纯属玩笑,笑笑而已。不过,笔者写了这么多,旨在告诉您:逢事不要动不动作非此即彼的选择,俗话说: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还有:人挪活,树挪死。逢事想得开,抛弃极端狭隘思想,前路风景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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