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溯華為前員工“251”事件:或涉及多位光伏逆變器業務負責人

本報記者 張英英 張靖超 北京報道

華為前員工李洪元被拘251天的事件仍持續發酵。

李洪元原是華為的一名員工,在公司工作長達超12年之久。據媒體報道,離職後,李洪元從部門秘書個人賬戶轉款約30萬餘元,作為離職賠償金。

不久後,李洪元卻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並被以“涉嫌職務侵佔”“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涉嫌敲詐勒索”等罪名推上被告席。但在2019年8月,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認為本案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李洪元不起訴。這也意味著,李洪元在入獄251天后再一次迎來人身自由。

該事情一經曝光,在社交媒體等平臺迅速發酵。

30萬元的離職補償款為何會變為敲詐勒索?李洪元舉報了什麼內容,惹怒了誰?如今李洪元重見自由之光,華為方面又將如何回應?相關管理層是否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中國經營報》記者就此事向華為方面核實,截至發稿,華為方面並未對此事進行回應,並稱隨後會發布公開聲明。

或起因於光伏逆變器業務

光伏逆變器業務是華為整體業務中很小一部分,或許很少有人知道在光伏行業,華為同樣是龍頭。2014年起,華為高舉智能光伏大旗在行業裡迅速崛起。從第三方調研機構GTM/IHS披露的全球逆變器出貨量數據看,華為在2015年迅速趕超當時逆變器龍頭陽光電源,成為全球逆變器出貨量第一的企業。

然而,由於華為並非上市公司,陽光電源和華為誰是出貨量第一的爭議在業內一直存在。

李洪元離職前所從事的工作就是華為逆變器業務的銷售管理。據媒體報道,在逆變器業務部門工作期間,李洪元發現了業務造假問題,於2016年11月21日晚間10點24分向公司發送了舉報郵件。

大約在2018年初,李洪元與華為合同到期,在李洪元離職後,收到了由部門秘書個人賬戶轉來的賠償30餘萬元。

但在2018年底李洪元卻因敲詐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根據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於今年11月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對於李洪元因涉嫌敲詐勒索罪,龍崗區檢察院經過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認為深圳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有華為前員工向本報記者透露,此次李洪元事件主要或涉及華為的光伏逆變器銷售問題,可能牽扯多位相關領導。

對此,本報記者先後向華為光伏逆變器業務以及集團相關負責人核實求證,不過對方稱:“對此事不知道,還是問一下集團層面吧。”

近日,李洪元公開對外稱“一直期待與華為高層進行一次溝通”。今年11月30日,他在華為心聲社區上發表了《致任總的一封公開信》稱:“今天網絡上輿情洶洶並不是我本意,我的確會向公司討要說法,但是不期望以這種方式。”

華為個別管理人員涉嫌構成誣告陷害罪

對此,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告訴記者,從目前公開的一些信息來看,華為前員工李洪元涉嫌敲詐勒索一案中,公安機關除了三份證人證言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該前員工存在以舉報部門主管違法要挾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而且即使存在該行為,也難以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

他還解釋,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需要具備兩個要件,行為人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且要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手段,逼迫他人交付財物。而該前員工向公司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行為不具有非法性。所以,最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同時,在網絡上還有另一種質疑聲音:目前相關部門對李洪元事件給予結論定性,那麼華為公司方面是否涉嫌誣告?

趙佔領分析稱,不排除華為公司個別管理人員對於李洪元內部舉報其違規而進行打擊報復,以公司名義報案。這種情況下,公司本身可能未必有對李洪元進行誣告陷害的故意,但是華為公司個別管理人員則可能具有誣告陷害的主觀故意,其行為涉嫌構成誣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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