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出臺的拆違新規,街道辦事處有權給“違建”斷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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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畢文芳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街道辦事處自2019年起就能查處違建了嗎?《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最新修改又該在實務中作何理解?本文,在明律師事務所的畢文芳律師為大家解析這一問題。

2019年出臺的拆違新規,街道辦事處有權給“違建”斷電了嗎?

【引入案例:街道辦事處給“違建”斷電?】

劉先生系B市H區人,其與家人自1986年起一直在當地某社區居住。該房系其單位分配的公房,由於歷史原因並沒有簽訂公房租賃合同。

2018年6月26日,區政府下轄某街道辦事處在其院落外張貼《告知書》,稱劉先生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違法建設,並於2018年7月30日起統一斷電。

2019年5月,當事人起訴到法院後,街道辦工作人員陳述,街道辦城管執法隊的人、財、物已經歸街道辦事處了。而街道辦也有政府文件可以進行違建執法,所以此次執法毫無問題。事實果真如此嗎?


【法律分析:違建查處主體新動向】

我們知道,在法律層面,對於違法建設的認定和處置集中在《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之中。對於城市規劃區的違建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也就是原先所稱的規劃委或規劃局,現在改革之後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來進行;

對於鄉村規劃區的違建則是由鄉鎮人民政府來處理。而各地方根據《行政處罰法》,也有一些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其中城市規劃區的違建執法基本都集中給了城管部門。

譬如《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規定,“城市規劃管理方面對違法建設的有關處罰權”由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那麼基本上這個認識就統一起來了,城市違建的執法主體就是城管。

然而社會環境日趨複雜,違建形勢嚴峻,相關法規也隨之修改完善。就在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

該條例的第五十八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分工。街道辦事處查處違法建設,可以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街道辦事處從原先的有權“制止”,變成了有權“查處”和“綜合執法”,其執法權限直接擴大到了違建的處置領域。

這就形成了多機關合力整治違建的格局,對於違法建設的遏制無疑是有利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規修改之前的城市違建執法仍然由城管部門進行。新規修訂以後也不意味著,原先由街道辦超越職權進行的執法就自然而然的變成合法的了,對於此種不利於行政相對人利益的行政行為應嚴格秉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迴歸到本文開篇的劉先生違法建設處理一案上,街道辦張貼公告是在2018年6月26日。根據當時的《城鄉規劃法》《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及《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相關規定,街道辦事處不具備確認違法建設的主體資格,而且也沒有相應的執法權限。

本案由B市H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某街道辦事處面對法官詢問和律師質疑,始終也拿不出執法依據來。

最終經過H區法院審理認定,某街道辦沒有認定當事人房屋為違法建設的行政職權,屬於超越職權作出行政行為,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了該告知書。

判決作出後,某街道辦不服該判決書又提起了上訴,重申拆違歸街道管。本案尚未作出終審判決,不過相信法院會作出公正判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明律師最後要強調的是,行政執法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遵守法定職權和程序,職權模稜兩可、界定不清是要不得的。而法規變動也不應成為行政行為合法化和行政機關免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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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出臺的拆違新規,街道辦事處有權給“違建”斷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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