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卡的賬務處理

一、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購卡人與實際消費者在整個環節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稅普通發票,在購卡環節取得編碼為“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下設的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而在消費環節不允許再次取得增值稅發票。

  二.預付卡業務各環節繳稅和開票

  1、髮卡充值時不需要繳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開專用發票。

  2、實際進行消費時,需繳稅,不再開具發票。

  3、售卡方跟商家結算時,不需繳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專用發票。

  三.售卡方賬務處理

  1、銷售購物卡時,按收到的金額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票時商品與服務稅收編碼選擇“601”,屬於“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預付卡銷售與充值”,發票的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

  賬務處理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2、持卡人持卡消費時,銷售方按銷售貨物的售價確認收入,並計繳增值稅。此時不可以給持卡消費方開增值稅發票;

預付卡的賬務處理

  賬務處理分錄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四.購卡方賬務處理

  1、髮卡/充值時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憑證附件,預付卡銷售/充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審批單。

  2、實際消費時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或 辦公費 或福利費等 / 固定資產

  貸:預付賬款

  五.不同用途的稅務處理

  1、購卡贈送客戶,維護客戶關係。

預付卡的賬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有些企業會購買預付卡,作為交際應酬費贈送給客戶,這屬於企業所得稅概念中的業務招待費範疇,企業應憑藉購買預付卡時取得的發票及相關贈送明細,按照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贈送客戶禮品按“偶然所得”交20%個稅。

  2、購卡作為促銷方式贈送給客戶。

  企業所得稅:企業購買預付卡,在銷售產品時將預付卡以買贈的形式送給客戶,比如消費滿XX即可獲贈XX額度的預付卡,這種情況應憑藉購買預付卡時取得的發票及相關贈送明細,按照銷售費用進行稅前扣除。

  3、購卡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

  企業所得稅:企業購買預付卡作為節日福利發放給員工,屬於集體福利的性質,企業應憑藉購買預付卡時取得的發票及相關贈送明細,按照職工福利費進行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按照工資薪金交個稅。

  4、購卡公司自己消費。

  企業所得稅:有些企業購買預付卡自己使用,應根據實際用途按照管理費用、生產成本等進行稅前扣除。但這個情況在購卡環節不能憑藉發票進行稅前扣除,而應在實際消費環節憑藉相關單據(不是發票,發票不能重複取得,充值時已取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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