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電子支付法介紹:禮品卡、預付卡、信用卡及聯邦利益儲蓄

秀中商事法律評論系列

美國電子支付法介紹:禮品卡、預付卡、信用卡

及聯邦利益儲蓄

一、 概述

2009年5月至2010年6月,美國電子支付法領域產生了引人注目的進展。首先,國會通過了大量統領性的信用卡法令,包括第一部規範禮品卡和電子禮券發行與銷售行為的聯邦法律。相應的,它直接促使美國聯邦儲蓄系統理事會於2009年7月22日頒佈並於2010年1月22日施行的關於信用卡的具體規則,於2010年1月22日頒佈並於2010年8月22日施行的關於電子禮券的具體規則。然後,2009年11月,該理事會通過了一項最終規則,要求用戶選擇支票賬戶、借記卡和預付卡的透支費,該規則於2010年7月1日實施。2010年6月15日,該理事會還頒佈了有關信用卡滯納金和對應利率增加的新的最終規則。此外,2010年,美國聯邦銀行監管機構主導達成了兩項意義重大的和解協議,包括針對金融機構收取信用卡超限費用行為,要求該機構退還持卡人近千萬美元的本金,外加額外的民事賠償金。

同時,2009年,美國還頒佈並實施了社會安全法修正案,並賦予直接存入賬戶而不是通過先簽發支票後存入的聯邦利益儲蓄接收者對抗財產扣押令的新的實質保護措施,這個法案的頒行表明,有些時候支付法某些重大變革源自某些意想不到的領域。

二、全新的卡片“遊戲”:聯邦儲蓄理事會關於適用預付卡和禮品卡2009年規定中信用卡部分的規則

2009年5月22日,奧巴馬總統簽署《2009信用卡問責制和披露法案》(“CARD ACT”),禁止不公平的信用卡利率提高,禁止特定費用,要求淺顯易懂的披露語言,並且對學生和未成年人設定額外保護措施。該新法還對禮品卡的費用和有效期提出了關注。更進一步,法案401條對《電子資金轉移法》(“EFTA”)增設了915條,新增內容限制了卡片發行者針對禮券、商店禮品卡和普通用途的預付款徵收停用費、閒置費和其他服務費的權利;還一般性的禁止了自發行之日起或最後一次存入資金之日起有效期短於五年的卡片銷售。最後,該法案指引理事會修改規則E以銜接適用新法,相應的,理事會於2009年11月簽發了關於禮品卡的提案,緊接著,2010年4月,形成最終規則,大部分規則於2010年8月22日生效,儘管面對行業質疑,國會還是通過修訂法律的方式兩項披露義務的合規期限延遲到2011年1月31日。

A、關於停用費、閒置費和服務費的新的聯邦規則

規則E205.20條規定了除非下述情況,密封禮品卡和一般用途的預付卡不得被收停用費、閒置費和服務費的普遍規則:

(1)截止費用被徵收之日一年內,相關卡片未被激活;

(2)如適用,在禮券、商店禮品卡和一般用途的預付卡上清晰且明確的記載:(i)將可能收取的停用費、閒置費和服務費的金額;(ii)收取上述費用的頻率;(iii)上述費用將因為閒置而產生。

(3)在任意給定日曆月,停用費、閒置費和服務費的收取不超過一次。

費用徵收的入門條件是一年未用,這個“使用”被界定為“除了費用扣劃和對錯誤操作或在線相反交易的調整,任何能引起卡或券中金額增加或減少的行為”,超過一年,如果完成了信息披露義務且每月僅收一次,卡片發行人可以徵收費用。

停用費和閒置費的收取基於用戶不使用或不激活卡片,與之相對,服務費在基於用戶在一定期間使用卡片而應付的費用,所以,服務費可包含月度保留費、重新登錄費、ATM費和其他交易費。但是,服務費不包括一次性費用或不可能重複徵收的費用,比如,卡的激活或替換費用。緊扣所有這些規定,假定信息披露合規且閒置一年,持卡人在自動櫃檯取款時將被收取月度保留費或ATM費,但是兩者不能同時收取。與之相類似的在自動櫃檯完成20次取款的持卡人,也可能只被收取ATM費。

B、關於卡片和卡內資金有效期的聯邦新規則

新修訂的E規則還禁止了除滿足下述四種條件情形外的其他帶有有效期的禮品卡和一般用途預付卡的出售:

首先,關於有效期,理事會要求髮卡人建立規則和程序以確保用戶有合理機會購買到有效期不少於5年的卡。經銷商必須採取積極行動為用戶提供合理機會購買有效期不少於5年的卡,但是,新規則並不會對經銷商因未發現有效期少於5年而銷售卡片的行為進行處罰。

其次,如髮卡人希望設定有效期,則該期限必須要麼晚於髮卡日五年,要麼晚於重複充值卡最後一次充值日後五年。鑑於重複充值卡的有效期是變化不定的----每次充值導致有效期延後----所以給卡內資金設定一個準確的有效期日是不可能的。認識到這個事實,理事會允許按照這樣的方式描述有效期,“自最後一次充值之日起五年”。

再次,除特定情況外,卡片需要在與有效期字樣同等顯眼且相互緊挨的地方告知用戶,當卡片到期後,卡內資金並不到期或晚於卡片有效期到期,且用戶可以聯繫髮卡人更換卡片。“相互緊挨”在此處的意思是相關描述必須出現在卡片有效期字樣同一面的位置。

最後,附有效期的卡片還必須提供免費電話號碼,當卡片到期且卡內資金繼續保留的情況下,用戶通過該電話可以獲得替換卡。如果髮卡人有官方網站,應予披露網址。上述電話號碼和網址必須足以讓用戶在卡或券先於卡內資金到期時獲得替換券或替換卡。

C、卡附說明要求

禮品卡或一般用途預付卡還必須披露可能徵收的各種費用類型(停用費、閒置費或服務費除外)。卡附說明必須明確費用類型、金額以及收費條件。免費電話號碼和網址(如有)必須提供以確保用戶能獲得關於費用的所有信息。用以獲取替換卡的免費電話號碼或網址同樣可以用來獲取費用信息。

新修訂的E規則還要求禮品卡所附說明書足夠清晰、明確。為了足夠清晰明確,除另有規定外卡附說明書雖然並不必須置於卡的前面,但是,該說明必須容易察覺並採用與打印背景形成鮮明對比而不被背景所混淆的方式印製。說明書在卡的背面且打印在自卡的前面壓制出的凸紋頂部,很難被閱讀,這樣的方式不滿足“明確清晰”的要求。

說明書必須以書面形式或電子格式呈現。電子說明書並不侷限於《全球和國家貿易中的電子簽名法》中所規定的用戶同意條件。但是,這些說明必須以用戶可以獲取的方式提供。根據上述法令中規定的條件,向用戶提供打印或下載通道,但是,在網址中提供存儲說明書的超鏈接不符合上述要求。

關於積分、獎勵、促銷卡、費用說明、有效期以及公獲取費用信息的電話號碼的特定說明內容,必須印製在卡片或相關設備上。此類情況下,印製在卡片包裝或攜帶工具上的關於附隨期限或條款的通知或粘貼在卡上的通知,都是不被接受的說明方式。如果沒有發行物理卡片或券,說明內容應記載於禮品卡交付給用戶同時提供的確認書或電子文件中,舉例而言,如果一份50美元可兌換電子禮品代碼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用戶,那麼,符合規定的說明書必須記載於該郵件中同一份電子文件中。如果禮品卡的形態和規格異常以至於難以打印說明內容,那麼,必須另外附帶一套能夠印製說明內容的禮品卡或禮券。

D、非個人、家庭或居家用途而發行的卡券不在本規則管轄範疇內

雖然信用卡法令並沒有明確限制發行給用戶的預付卡和禮品卡的新規則,但是,聯邦儲蓄理事會依然保留了作為消費者保護法的《電子資金轉移法》和規則E既存的適用範圍,同時將新規則適用範圍限定在個人、家庭或居家用途的卡券發行和使用上。該理事會解釋道:“新規則不適用於終端用途為商業目的的卡片、代碼或其他設備上,比如用於支付商務旅遊費用或辦公開銷。但是,個人向企業出售卡片、代碼或設備這個行為本身並不能將該等卡片、代碼或設備排除在新規則管轄範疇之外”。

結果是,在最終規則中,短語“發行一種預付主要基於個人、家庭和居家用途的卡券給消費者”存在於“禮品券”、“商店禮品卡”“一般用途預付卡”和“積分、獎勵、促銷卡”的定義中。這種限定將那些非消費目的的卡券排除在新規則的管轄權之外。但是,經銷商向公司團體銷售禮品卡的行為並不必需意味著該等卡券不受規則E約束。在此情形中,經銷商必須瞭解夠卡人購買卡券的內在動機。如果夠卡人為了購買辦公用品,則新修訂的規則E將不適用,但是,如果夠卡人將卡券用於向僱員發放獎勵或給其用戶積分,則該卡券不能豁免於新規則。

E、排除在規則E管轄範圍之外的其他卡券

除了將非出售或發行於消費者的卡券一般性的排除在規則管轄範圍之外,規則E修訂案列還舉了六類不受規則E約束的卡券。

1. 僅用於電話服務的卡:僅為提供長途電話預付費或無線服務目的而發行的卡券品,或諸如網絡語音服務等類似產品,排除在新規則之外。

2. 不得作為禮品卡銷售的可重複充值的卡券:不得作為禮品卡銷售或不得標註為“禮品卡”的可重複充值的卡券排除在新規則之外。“可重複充值”在此處的含義是指髮卡人允許持卡人原始購得或發行卡券後向卡內加註資金。當此類卡券用於未成年人銀行賬戶的替代品或預算工具時,它們不受新規則約束。但是,當可重複充值卡券廣告宣傳中開始暗示其可能作為禮物時,該產品於新規則的豁免將停止。聯邦儲蓄理事會列舉了一長串可能使產品喪失新規則豁免保護的銷售宣傳詞彙和設計,包括:在卡券或相關附件上使用“禮物”或“贈與”詞彙;使用“以示感謝”等祝福語;加載蝴蝶結、包裝盒、蠟燭、聖誕樹等禮品外觀等。此外,在卡券發送鏈上由何人發出上述推銷信息並不影響該卡券是否豁免於新規則的判定,假如髮卡人、程序管理員或經銷商全部採取行動確保卡券不作為禮卡銷售,但是零售商在卡券旁邊展示標語稱“makes the perfect stocking suffer”,那麼,該卡券至少於零售商處已經作為禮品卡銷售了。

許多零售商將禮品卡和可重複充值的一般用途的預付卡一起展示並標註為“禮品卡”或“預付卡”或兩者兼具。將售E規則豁免的可重複充值卡與禮品卡混在一起展示並暗示該可重複充值卡可以作為禮品卡銷售,將可能導致豁免狀態被停止的後果。專業的商務律師不僅要審視其客戶設計和促銷的卡券及相關資料,還要審視其客戶合作伙伴的相關資料和市場活動。

3、積分卡、獎勵卡和促銷卡:“積分卡、獎勵卡和促銷卡” 是針對用戶參與積分、獎勵和促銷活動時發行的主要用於個人、家庭或居家目的的預付卡。新規則用列舉法定義積分卡、獎勵卡和促銷卡,包括:客戶關係維護項目、零售商或廠家的促銷活動、打折活動、抽獎活動、推介活動以及激勵活動。

積分卡、獎勵卡和促銷卡要達到新規則豁免條件,還必須滿足其他的披露要求。第一,卡的正面必須顯示“獎勵”或“促銷”目的;第二,卡的正面必須顯示卡內資金的有效期;第三,將可能被收取費用的金額及收費條件必須在卡上顯示或隨卡說明;第四,供用戶獲取費用信息的免費電話或網址(如有)必須在卡上記載。

許多零售商同時向用戶銷售必須符合規則E規定的禮品卡和僅需遵守上述有限披露義務的獎勵卡。那麼,專業的商務律師應當向客戶建議,不僅要分別在禮品卡和獎勵卡上標註“禮品”和“獎勵”字樣,還要針對兩者不同的卡進行不同的設計並配置不同的顏色,兩種卡分別放置在不同的位置,兩種卡分別適用不同的銷售程序----無論如何都需要讓用戶和僱員能夠區分兩種極易混淆的卡片。

4、不對公眾銷售的卡:不對公眾銷售的卡券受到規則E的新規定豁免。聯邦儲蓄理事會在一次運用列舉法解釋這種豁免。舉例而言,保險公司用於向被保險人發放保險收益的卡,不向公眾銷售。類似的,假如商店通過賒銷卡向客戶提供賒銷服務,該卡也不對公眾出售。如果零售店僅向其積分項目的會員發行卡券,但是,又允許任何一個公眾會員變成其積分制會員,那麼,該卡券不受新規則豁免。

5、僅以紙面發行的卡:如果禮品卡或禮品代碼僅僅以紙面形式發行,享受新規則的豁免。這種豁免通常適用於那些僅以紙面卡本身才能被贖回的紙面形式發行的禮品券或代碼。老式紙質禮品券落入到此類豁免範圍中。同樣,在將來出示時可回贖的使用驗鈔機印製或能鏈接打印機的紙質禮品券也落入該類豁免範圍,儘管接受人擁有供零售商記錄儀或點售機掃描而確認的代碼,即使該代碼不是以紙質形式發行,同樣符合豁免條件。如果零售商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客戶禮品代碼,且該代碼能被打印出來並在零售店贖回,此類豁免不再適用,因為儘管該代碼可以紙面形式發行和回贖,但該代碼是以電子形式發行給客戶的。

6、僅供兌換活動或入場券:預付卡或禮品卡最後一類豁免類型適用於僅供兌換為在特定場所或附屬場所舉行活動或比賽入場券的卡片、代碼或證書,或者是能夠取得因參加該等活動而得的物品或服務的卡券。允許持卡人進入娛樂廣場或乘坐過山車的卡券符合此類豁免規則。允許持卡人進入公園並獲得等職美金的飲料的卡券也符合此類豁免。與之相對,在娛樂廣場內可供將入場券或食品和飲料券兌換成25美元的卡券不符合上述豁免條件,因為它不僅僅是能夠兌換入場券或與入場相關的物品或服務。

三、被“包圍”的透支費銀行實踐:銀行透支費及其實踐適用新規則E,充實支付監督辦公室操作指引。

2009年,美國經濟研究機構Moebs預測,全美銀行當年透支費收益高達385億美元。聯邦儲蓄理事會分別在2009年11月和2010年5月頒佈規則釋明發卡機構收取透支費的權利來源。2010年5月,美國支付監督辦公室發佈了銀行透支費操作指引。同時,非常嚴厲的處罰了得克薩斯州不公平且具有欺騙性的透支費收取行為。

A. 聯邦儲蓄理事會關於透支費的新規則E和適用新規則的條件。2010年7月1日開始,美國金融機構不得再就ATM機支付和一次性信用卡支付收費,除非事先取得用戶同意支付的明確表示。2010年2月,聯邦儲蓄理事會曾對該特定規則進行過釋明,該釋明性規則最終於2010年5月28日正式審議通過並於同年7月6日正式生效。

B. 美國支付監督辦公室審議通過了透支費操作指引的補充規則。作為儲蓄協會中“最好的實踐”,該支付監督辦公室原版操作指引中規定了一系列關於透支貸款和預付款操作行為及收費問題。2010年4月29日,通過引用聯邦儲蓄理事會的兩個補充規則和一個規則E的補充規則,審議通過了補充指引並解釋自2005年起“適用於透支費收取的法律場景已經發生巨大變化”。所以,該監督辦公室認為,那些2005年的最好實踐現在已經成為法律要求所必須。尤其是,該指引提案直接要求儲蓄協會為實施2005年的風險管理建議採取下述三步行動:(1)避免引發賬戶管理不善問題;(2)培訓僱員解釋項目特點和其他選項;(3)在每項收費交易之前對客戶提出警示。

C. 美國支付監督辦公室對森林銀行事件的查處。2010年4月23日,美國支付監督管理辦公室宣佈,維吉奧和德克薩斯森林銀行就其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令第5條收取透支費及相關問題達成和解,責令其退還預授權電子資金轉賬和廣告費,森林銀行同意支付40萬美元的民事賠償金,外加向現存的或過去的儲戶歸還超過1200萬美元資金。

四、嚴查滯納金!聯邦儲蓄理事會關於信用卡滯納金和相應遞增利率的新規則。

2010年6月15日,聯邦儲蓄理事會宣佈通過限制髮卡人對信用卡持卡人徵收滯納金和遞增利率,補充修訂規則Z以施行《信用卡法》。該補充修訂案,包括其他內容,一般性的禁止了信用卡髮卡人基於持卡人遲延付款或其他違約行為收取超過25美元的滯納金,禁止收取超過持卡人違約行為相關的金額的罰金。另外,髮卡人不得因用卡頻率不夠二收取閒置費,不得針對單一遲延或違約行為重複收取罰金。最後,規則要求2019年1月1日後提高利率的髮卡人評估提高利率的根據是否有變,如有,降低利率。即使最終規則的其他方面並不令人期待,但是,毫無疑問,最後一條規則勢必引人歡呼。

五、嚴查“超限費”!FDIC適用規則第5條採取行為。

2010年1月29日,美國FDIC宣佈其與美國第一金融銀行的和解案,要求該銀行支付1000萬美元退款和14萬美元民事賠償金。美國FDIC指稱,該銀行收取用戶一個計費週期“超限費”後,如果用戶在該週期內最後一日超限,則自後續計費週期第一日起收取第二次超限費,這樣的做法違反了FTC法第5條規定。另外,美國FDIC還指出該銀行:(1)即沒有向用戶進行適當提示或給用戶機會在該銀行收取第二次費用前取出卡內資金;且(2)沒有采取對用戶有實質意義的方式披露超限費的收取政策。和解協議要求向283000用戶進行通知和退款,以將要向擁有開戶賬戶持卡人的賬戶貸項方式退還超額費,並將支票郵寄至結算日不欠該銀行資金的持卡人手中。平均每個用戶的退款金額為37美元;和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62日內未申報的退款視為棄權並將被捐贈給非營利性的金融教育組織。

六、(近乎)全新的扣押規則:財政部門提議保護儲戶和銀行不受財產扣押令和直接針對聯邦利益儲蓄的其他聲索所影響。

2010年4月,美國財政部制定保護聯邦利益直接儲蓄不受財產扣押或其他聲索影響的程序規則。許多州法律保護聯邦利益儲蓄免受財產扣押令或司法債權的影響。比如,美國社會安全法第407條規定,用於支付養老金、倖存人員基本生活費和傷殘保險項目的利益的資金,免受執行、徵收、設限、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限制。另一方面,金融機構依法被要求遵守財產扣押令並且發現他們可以忽視法庭命令,或,他們在提供財產扣押協助服務後將可能在被賬戶持有人取款金額限度內承擔責任。

金融機構配合財產扣押令或其他形式的法律程序常常導致聯邦利益儲蓄賬戶被凍結。這將給受益人帶來巨大的困難,尤其是那些以聯邦利益為唯一或主要收入來源的人。通過訴訟實現賬戶利益豁免狀態或保護賬戶餘額同樣可能使用戶感動“困惑、拖延或昂貴”。於銀行和用戶而言,這些困難因為某些賬戶中同時保護豁免資金和非豁免資金且並不存在簡潔而統一的區分標準確定混合資金應豁免於扣押令的資金比例而加大。

提案要求儲蓄機構“回望”提供扣押令或其他法律程序服務前六日內是否有聯邦利益通過自動清算系統存入該行。如有,金融機構必須允許賬戶持有人使用相當於賬戶中這些豁免金額或賬戶審查日餘額二者中較小的金額的資金。另外,金融機構必須通知賬戶持有人規則將保護他們以及具體的保護金額。

議案規則中亮線“回望”期在下述四種情況下不得延伸適用:(1)聯邦機構是該賬戶持有人的債權人;(2)財產扣押人是財政部登記的兒童救助或撫養費項目的受益人;(3)適用其他特定豁免;或(4)豁免利益存儲為支票。提案規定,當財產扣押令已經被執行、法院裁決或其他方式解決,受益人有權使用賬戶內資金。提案還規定,在金融機構遵守最終規則明確規定的程序範圍內,金融機構享有對司法債權責任的抗辯權,包括潛在的法院制裁措施和忽視財產扣押令的金融責任或其他類似責任。

提案還將(1)當州法律允許扣押且扣押的金額超過受豁免的金額時,允許在受保護金額限度內先行扣除州或地方政府對不合規行為的制裁金額;(2)凍結某些司法轄區的自由裁量權;以及(3)禁止某些州允許有效至執行完畢的所謂“持續性”財產扣押令。提案還禁止除銀行和用戶協議允許外銀行針對受豁免金額收取財產扣押費。還有,金融機構不能徵收賬戶審查日之後的財產扣押費,所以,金融機構不能在新存款到達之前推出收費。

這個“反財產扣押規定/銀行安全港”提案極少引發銀行和用戶利益一致對第三方利益的案件。

七、總結

2009年5月起支付領域法律的發展不僅僅是一種重大變革,更是極大推進保護信用卡、預付卡和直接存款賬戶用戶免於不合理收費或扣押實踐的開端。

作者:Sarah Jane Hughes, Scholar of Indiana University

(僅供研究學習所用,凡冀商業用途,務必聯繫作者)

美國電子支付法介紹:禮品卡、預付卡、信用卡及聯邦利益儲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