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的账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预付卡业务各环节缴税和开票

  1、发卡充值时不需要缴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专用发票。

  2、实际进行消费时,需缴税,不再开具发票。

  3、售卡方跟商家结算时,不需缴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专用发票。

  三.售卡方账务处理

  1、销售购物卡时,按收到的金额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商品与服务税收编码选择“601”,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预付卡销售与充值”,发票的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账务处理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持卡人持卡消费时,销售方按销售货物的售价确认收入,并计缴增值税。此时不可以给持卡消费方开增值税发票;

预付卡的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分录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购卡方账务处理

  1、发卡/充值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凭证附件,预付卡销售/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审批单。

  2、实际消费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或 办公费 或福利费等 / 固定资产

  贷:预付账款

  五.不同用途的税务处理

  1、购卡赠送客户,维护客户关系。

预付卡的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有些企业会购买预付卡,作为交际应酬费赠送给客户,这属于企业所得税概念中的业务招待费范畴,企业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及相关赠送明细,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赠送客户礼品按“偶然所得”交20%个税。

  2、购卡作为促销方式赠送给客户。

  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预付卡,在销售产品时将预付卡以买赠的形式送给客户,比如消费满XX即可获赠XX额度的预付卡,这种情况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及相关赠送明细,按照销售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3、购卡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预付卡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属于集体福利的性质,企业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及相关赠送明细,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交个税。

  4、购卡公司自己消费。

  企业所得税:有些企业购买预付卡自己使用,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进行税前扣除。但这个情况在购卡环节不能凭借发票进行税前扣除,而应在实际消费环节凭借相关单据(不是发票,发票不能重复取得,充值时已取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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