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

樂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5號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NO:LSC070031)已由樂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10月25日通過,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9年11月28日批准,現予公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1月28日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保護

第三章規劃和建設

第四章管理和利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和管理,確保世界遺產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樂山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和管理。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以下簡稱峨眉山)的保護範圍:東至黃灣鎮唐河壩,西至峨眉山市與洪雅縣交界處,北至黃灣鎮尖峰頂,南至萬公山。具體範圍由依法批准的規劃確定或者調整。

第三條峨眉山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遵循保護第一、科學規劃、嚴格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樂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峨眉山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市長擔任召集人的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重大事項、重大問題。

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按照樂山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承擔峨眉山保護範圍內的生態保護、文化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旅遊發展、特許經營、社會參與、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等職責。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必須由設區的市以上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監督管理職責外,峨眉山保護範圍內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防災減災、市場監管等職責,由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條樂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峨眉山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責任制、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文物保護績效考核等制度,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准入負面清單的要求,系統保護峨眉山的山、水、林、田、湖、草,統籌推進世界遺產的保護利用傳承。

第六條樂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峨眉山保護管理相關經費列入預算。

第七條樂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世界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依法參與相關保護活動,增強原住居民以及其他社會公眾的保護意識和生態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世界遺產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世界遺產的行為。

對保護世界遺產以及在相關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保護

第八條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等相關規定,採取分類保護措施,嚴格保護下列世界遺產核心要素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一)文化遺產:以報國寺、萬年寺為代表的寺廟古建築及其他文化遺存;以普賢銅像、貝葉經、普賢願王金印為代表的佛教文物;以館藏文物、峨眉山普賢金殿碑為代表的碑刻及有關歷史文獻和專著;以峨眉山佛教音樂、峨眉武術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等。

(二)自然遺產:以九老洞、普賢石船為代表的從前寒武紀以來比較完整的地質地貌遺蹟;世界上最典型、保存最好的亞熱帶山地植被景觀以及從低至高由常綠闊葉林—常綠與落葉闊葉混交林—針闊葉混交林—亞高山針葉林形成的亞熱帶—溫帶—亞寒帶—寒帶森林垂直帶譜;以小熊貓、峨眉藏酋猴、中華枯葉蛺蝶為代表的珍稀野生動物;以楨楠、峨眉冷杉為代表的古樹名木;以峨眉杜鵑、珙桐為代表的珍稀野生植物;以峨眉佛光、峨眉雲海、聖燈普照、雷洞煙雲、象池夜月為代表的自然景觀等。

第九條嚴格按照依法批准的規劃對峨眉山實行用途管制和分級分區保護。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保護範圍標明界區,設立界碑,作出準確的標誌說明,在醒目位置設置世界遺產徽志。

第十條建立文化自然資源資產調查制度,對峨眉山保護範圍內的文化自然資源資產進行本底普查和定期調查,編制反映資源存量及變動情況的資產負債表。

加強對世界遺產的日常監測、定期監測和反應性監測,根據監測情況進行風險預警,採取相應保護措施;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等信息。

建立峨眉山保護專家委員會制度,對世界遺產、文物等開展科學研究,評估保護現狀,提出保護對策措施。

第十一條對古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開展調查評估、鑑定登記、建立檔案等工作,加強日常巡查和安全監管,確保文物安全。

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管理和利用,按照國家文物保護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古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使用人、所有人應當在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和文物、宗教事務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文物的修繕、保養,落實防火、防蛀、防雷、防震、防洪、防風、防盜、防汙染等保護措施,防止人為破壞和自然損毀。修繕、保養不可移動文物,應當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及其風貌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第十二條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及其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宗教事務管理的規定執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以及文物、林業、旅遊等方面的關係,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從規劃管控、生態修復等方面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峨眉山景觀資源,保持峨眉山雄、秀、神、奇的獨有特性。

第十四條加強峨眉山生態系統多樣性、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保持動植物種質基因庫的原始特性。對受到威脅且原生境已不能滿足生存繁衍基本需要的物種,應當採取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遷地保護等措施。

對生態區位重要、生態功能明顯、野生動植物集中、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區域,應當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地、重要物種棲息地。

第十五條嚴格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加強對以小熊貓、藏酋猴為代表的珍稀野生動物行為學研究、疫源疫病監測、傷病治理救助,保持野生動物的自然屬性和種群的自然繁衍。

建立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補償制度。

第十六條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加強森林植被的保護和培育,確保森林垂直帶譜和亞熱帶山地植被景觀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建立森林資源保護修復、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等制度,保障森林生態安全。

加強對以峨眉杜鵑、珙桐為代表的珍稀野生植物的保護,建立珍稀野生植物及植物景觀分區和點狀保護制度。

第十七條對楨楠、峨眉冷杉等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設立保護標誌,落實保護措施。

根據保護古樹名木的實際需要,可以在古樹名木相對集中的區域劃出一定的範圍作為古樹名木保護區,嚴格控制各類建設活動。

第十八條加強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做好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和抗震設防工作。對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山體進行實時監測、聯網監控;對已破損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山體,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及時修復治理,保護山體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九條加強對河流、溪水、地下水等水資源的保護,建立健全生態用水保障機制。

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嚴格按照《樂山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峨眉山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擅自出讓或者變相出讓世界遺產資源;

(二)建設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設施;

(三)非法砍伐林木、採挖野生植物、損害古樹名木,毀林開墾、毀林採種、砍柴以及違反操作技術規程採脂、挖筍、掘根、剝樹皮、過度修枝等毀林行為;

(四)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五)在文物古蹟、人文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汙;

(六)非法從事開山、採石、墾荒、開礦、取土等破壞地表、地貌的活動;

(七)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物品設施;

(八)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從事別墅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

(九)違法建設賓館、招待所、療養院及各類培訓中心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十)擅自引進外來植物和動物物種;

(十一)新建水電站或者擅自從事引水、截水、蓄水等改變水系自然環境現狀的活動;

(十二)在禁火區域內吸菸、生火、野外涉火祭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孔明燈;

(十三)向水域或者陸地亂扔廢棄物;

(十四)敞放牲畜、違法放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十五)擅自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十六)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碑標識;

(十七)其他損害世界遺產原真性和完整性、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在峨眉山保護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一)舉辦體育賽事、大型遊樂、演藝娛樂等活動;

(二)從事影視拍攝等活動;

(三)野外教學、科考等活動;

(四)商用、私用直升機起降等活動;

(五)其他影響景觀景物和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樂山市人民政府根據規劃要求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建立以資金補償為主,技術和實物補償、提供就業崗位等為輔的生態補償機制,對因承擔峨眉山生態保護責任而導致正常的生產生活受到限制、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原住居民給予扶持、幫助,處理好生態保護、世界遺產保護、產業優化和改善民生的關係,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峨眉山核心保護區內常駐人口數量超出世界遺產保護規劃確定的承載能力的,應當採取必要的搬遷措施。由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會同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制定搬遷和補償安置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准後,依法有序實施。

第二十三條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造成峨眉山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生態修復、賠償損失等責任。

對汙染峨眉山環境、破壞峨眉山生態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三章規劃和建設

第二十四條依法批准的有關峨眉山保護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是峨眉山保護、建設和管理等各項活動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

嚴格遵循先規劃、後許可、再建設的原則,規劃未經批准的,不得在峨眉山進行各類建設活動。

第二十五條按照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峨眉山保護範圍內以及外圍保護地帶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推進國土綠化。

峨眉山保護範圍內以及外圍保護地帶建築的高度、佈局、色彩等風貌,應當注重保持峨眉山特色,與峨眉山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做到顯山、露水、透綠。

第二十六條峨眉山保護範圍內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經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審核同意,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修建公路、索道、纜車、大型文化設施、體育設施與遊樂設施、賓館酒店等重大建設項目,應當編制對世界遺產的影響評估專題報告;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建設方案,應當提交樂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有關部門在審核同意前應當依法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接受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依法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定汙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嚴格按照批准的規劃和建設方案進行建設,減少對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有效保護人文、自然景觀以及周圍的植被、水體、地貌;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修復生態環境。

第二十七條峨眉山應當強化新建農房規劃管控和村容村貌整治,提升鄉村建築和庭院外觀設計水平和環境品質。農村住房建設的選址定點和建築設計、施工方案應當經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審核同意,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對農村住房建設的審批條件、審批程序、建築風貌、監督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章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八條統籌規劃峨眉山的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提升資源環境品質,完善旅遊配套設施和服務功能,促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

第二十九條根據依法批准的規劃,合理利用地質地貌、森林植被、文物古蹟等自然生態和人文景觀,通過編制科普視聽資料、建立博物館、科普教育場館等方式,提供生態體驗、科普教育等服務,普及生態環境保護和世界遺產保護知識,展示和宣傳峨眉山的自然風貌、生物多樣性和歷史文化精華。

開展對森林生態系統、珍稀植物培育、野生動物救護等研究。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開展科學研究,為峨眉山生態保護、科研監測、人才培養等提供科技支撐和技術服務。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推廣宣傳峨眉山品牌,促進峨眉山資源保護。

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智慧旅遊建設;完善旅遊標識體系;建立公共服務平臺,發佈保護管理、科研監測、遊客數量、氣象氣候等信息,受理旅遊者諮詢、投訴、舉報等。

第三十條樂山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組織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和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旅遊、林業園林等有關部門制定產業和建設項目准入負面清單,嚴格限制和禁止可能危害峨眉山生態環境和世界遺產的產業和建設項目。

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制定環保、旅遊、交通、通信、民生等基礎設施和旅遊項目建設方案,經樂山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在峨眉山保護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經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對經營活動實行總量和區域控制。

經營者利用原住居民合法修建的房屋等場地從事農家樂(民宿)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符合要求的汙染治理、安全和消防等設施。

第三十二條峨眉山保護範圍內的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誤導消費者;

(二)在遊人集散地、步遊道等公共場所採取拉客攬客方式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三)擅自搭棚、設攤、設點、佔道或者擴大面積經營;

(四)攔截、追攆或者強登機動車;

(五)其他侵犯消費者權益或者擾亂經營秩序、交通秩序的行為。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峨眉山保護範圍內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加強審核和監督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峨眉山保護範圍內全面實行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要求,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選址合理、數量充足、乾淨無味、實用免費、管理有效、衛生文明的標準建設和管理旅遊廁所。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下列環境衛生工作:

(一)餐飲等服務項目使用天然氣、液化氣、電等清潔能源,安裝合格的油煙淨化設施,實現油煙達標排放;

(二)按照規定收集、處理生活汙水,禁止汙水直排;

(三)按照規定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垃圾等廢棄物;

(四)採取降噪、隔噪措施,減輕噪音汙染;

(五)其他環境衛生工作。

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激勵措施鼓勵旅遊者自帶垃圾下山。根據生態環境和世界遺產保護的需要,可以對經營的商品、服務項目以及使用的燃料、包裝物等作出限制性規定。

第三十四條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規劃制定和實施旅遊者容量控制方案,必要時可以實行分區封閉輪休制度,限制旅遊者數量,並向社會公佈。

駕駛人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按照規定線路行駛並在規定地點停放車輛,自覺維護交通秩序。

第三十五條峨眉山門票實行政府定價。完善門票價格形成機制,制定和調整門票價格,應當徵求公眾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依法進行聽證,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十六條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峨眉山旅遊安全風險進行監測評估,及時發佈旅遊安全警示信息。

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公示遊覽線路,標示遊覽區域和非開放區域,設置安全警示等標識。

旅遊者應當按照規定線路遊覽,不得進入非開放區域,不得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擅自從事探險、攀巖、滑翔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動。違反規定發生安全事故產生救援費用的,由活動組織者或者旅遊者本人承擔。發現旅遊者擅自從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及時制止。

第三十七條樂山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和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以及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編制相應的應急方案,並按照要求進行應急演練。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儲備應急物資,建設應對森林火災、地質災害、文物安全、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防護設施,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管控;必要時,可以對景點、遊覽線路採取臨時管制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八條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提高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鼓勵和引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中規定有關峨眉山保護的內容。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文明行為規範,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移風易俗,樹立文明鄉風、淳樸民風,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提升文明水平。

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文明服務,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旅遊者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和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愛護文化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服從工作人員的引導和管理。

建立志願者平臺,制定志願者招募與准入、教育與培訓、管理與激勵的相關政策措施,倡導、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生態保護、科普宣傳、文明勸導、義務講解、法律援助等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九條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人文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汙或者亂扔廢棄物的,由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二百元罰款。

在禁火區域內吸菸、生火的,由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給予批評教育,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碑標識的,由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審核同意舉辦體育賽事、大型遊樂、演藝娛樂等活動,從事影視拍攝等活動,或者從事商用、私用直升機起降等活動的,由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審核同意從事野外教學、科考等活動的,由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依法批准從事建設活動的,由相關行政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依法處以罰款。

未按照批准內容從事建設活動的,由相關行政機關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在遊人集散地、步遊道等公共場所採取拉客攬客方式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罰款。

擅自搭棚、設攤、設點、佔道或者擴大面積經營的,由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旅遊者擅自進入非開放區域的,由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擅自從事探險、攀巖、滑翔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活動的,由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發現不屬於本單位實施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先行制止,並及時移送有權執法機關處理;有權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通報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一)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二)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三)審核同意不符合規劃的建設或者經營活動;

(四)規劃批准前批准在峨眉山保護範圍進行建設活動;

(五)擅自出讓或者變相出讓世界遺產資源;

(六)不及時制止、查處違法行為;

(七)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造成世界遺產損害或者生態環境破壞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樂山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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