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該不該查對方徵信?

說到結婚“必需品”,很多人都會想到房子和車子。然而今年以來,越來越多的人表示“房子、車子可以靠小兩口兒婚後一起打拼,雙方的央行徵信報告才是婚前需要檢查的‘必需品’”。

本週,微博上也出現了“婚前該不該查對方徵信”的熱搜話題。不少“受害人”都現身說法,講述自己被另一半“坑”的悲慘經歷。

結婚前,該不該查對方徵信?


結婚前,該不該查對方徵信?

金庫君發現,參與討論的網友們大多都是現實派,認為“婚前查對方徵信很有必要”,因為“自己不想替對方還債”。

年輕人的負債壓力

今年6月,蘇寧金融研究院發佈了一篇名為《大數據告訴你:80、90後的真實負債》的報告。報告指出,結合貸款和信用卡欠款情況,80後的人均欠款金額為21.98萬元,90後的人均欠款金額為10.45萬元;剔除房貸後,80、90的人均欠款金額分別為14.74萬元和6.54萬元。這意味著,房貸並不是年輕人債務增加的主要原因。

隨著貸款種類的增加,批貸門檻的降低,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開始超前消費,負債率也隨之上升。部分年輕人甚至只能以貸養貸,難以迴歸正常生活,壓力很大。

那麼,與一個有負債的人結婚,婚後需要幫他/她償還欠款嗎?

婚前債,婚後需共同償還?

最高法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結婚前,該不該查對方徵信?

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婚前的債務原則上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另一方不用幫忙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那麼這筆債務就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了;此時,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這一點,就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

金庫君給大家看個實際案例:

楊先生與徐女士是戀人,徐女士提出若楊先生能夠帶她去歐洲度蜜月就結婚。2015年9月1日,楊先生向同事李某借款10萬元,並在次日購買了國慶期間歐洲十五日遊產品。2015年9月9日,楊先生與徐女士登記結婚,後於2016年5月離婚。因楊先生一直未歸還欠款,李某將楊先生、徐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按夫妻共同債務由兩人共同承擔。

為了減輕自己的負擔,楊先生向法院提供了銀行交易明細及購物發票,證明其在2015年9月1日收到10萬元後,次日便向旅遊社轉賬6萬元,其餘借款也全部用於蜜月期間在歐洲拍攝婚紗照、給徐女士購置首飾等等。

最終法院認定楊先生的這筆婚前借款是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楊先生與徐女士共同歸還。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最高法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舉證責任是分配給債權人的。然而在現實中,如果債務人不主動舉證,債權人很難證明債務人的婚前借款是否用於婚後共同生活。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不用幫助另一方償還婚前債務。

一方婚前負債會帶來哪些問題?

雖然一方的婚前債務不用另一方幫忙償還,但從家庭角度來看,整體經濟壓力還是比較大的。如果一方無力償還債務,另一方可能也會面臨“被催債”的煩惱。

此外,婚後貸款買房的願望可能也會落空。有業內人士指出,銀行查看徵信記錄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已婚人士想要貸款買房,夫妻任何一方有不良徵信記錄,都有可能過不了銀行這一關。即便以夫妻一方名義貸款買房,且貸款人徵信記錄良好,若其配偶多次逾期還款,銀行也會懷疑家庭整體的還款能力及信用情況,在放貸時更加謹慎。

徵信報告能反映人品?

我們的央行徵信報告包括個人信息、信貸記錄、公共記錄和查詢記錄四個部分。除了信用卡、貸款和其他信貸記錄以外,欠稅記錄、民事判決記錄、強制執行記錄、行政處罰記錄以及電信欠費記錄等也都會顯示在徵信報告中。

結婚前,該不該查對方徵信?

還清欠款後,這些不良徵信記錄會在5年後自動消除。但如果一直未還清欠款,那麼逾期記錄則會一直顯示在個人徵信報告中,不會消除。也就是說,個人徵信報告可以間接反映一個人的人品。

事實上,婚前查對方徵信的行為已經越來越普遍了。今年3月10日,央行副行長陳雨露曾在記者會上表示,徵信主要是用來解決金融市場微觀層面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如今也正在走進社會領域,比如丈母孃挑女婿都要看央行徵信報告了。

金庫君認為,婚前是否要查對方徵信,完全取決於自己。不過,金庫君得提醒大家,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通常情況下,“向徵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本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用途”。所以說,如果已經決定要查對方徵信,就不要偷偷摸摸地,可以跟對方一起到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或個人信用報告代理查詢網點,或者直接上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官網進行查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