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內蒙古自治區不起訴案例看無罪辯護規律

全國非吸無罪辯護研究||從內蒙古自治區不起訴案例看無罪辯護規律


張王宏: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黃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全國非吸無罪辯護研究||從內蒙古自治區不起訴案例看無罪辯護規律



近幾年來,隨著民間投融資活動的日益頻繁,國家逐漸強化對金融市場的監管並加大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也在這一過程中發生,近幾年隨著全國各地的P2P平臺、私募基金相繼“爆雷”,一時間,該罪更是出現了急劇增長的態勢。


為總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我國的無罪辯護規律,筆者通過無訟網、把手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等相關案例搜索平臺,以“刑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內蒙古自治區”“不起訴決定書”等關鍵詞進行檢索,並從中查找出17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起訴決定書,彙總其無罪理由,歸納其無罪辯護要點,以現實的、最新的無罪判例作為無罪辯護的有效指引。


今天和大家分享剖析的是近5年在內蒙古自治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無罪情形(不起訴)篇。

一、法定不起訴


無罪辯點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相關案例:牙檢公訴刑不訴[2018]19號


不訴理由:本院依法查明:2015年5月“北京**公司”在北京成立,被告人任某某為實際出資人,被告人許某某為法人,2016年7月被告人羅某某與“北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被任命為公司副總經理,準備在牙克石及海拉爾地區成立分公司,並任命被告人周某某為分公司經理,該公司在未經相關部門註冊及批准的情況下,通過業務人員陳某某、侯某某等人在牙克石市和海拉爾區以高額利潤宣傳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誘使22人與該公司簽訂了“出借諮詢與服務協議”,吸收社會公眾存款共計219萬元,現該公司資金斷鏈,無法返回本金及利息,造成直接損失219萬元。其中陳某某簽訂協議8筆,吸收存款88萬元,侯某某簽訂協議5筆,吸收存款30萬元。其中侯某某向其親友共計吸收存款28萬元,由公司劃撥侯某某名下2萬元。


本院認為,侯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侯某某不起訴。

無罪辯點2:被不起訴人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範圍內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相關案例:伊檢公訴刑不訴[2015]2號


不訴理由: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08年至2012年期間,姜某甲在與親友交往中,以約定支付高額利息,向雲某某借款20萬元,向王某某借款93萬元,向奧某某借款50萬元,向郝某某借款58萬元,向孟某某借款144萬元,向姜某乙借款20萬元,向楊某某借款48萬元,向賈某某借款18萬元。姜某甲將所借款項全部放給寧某某,目前寧某某無法返還姜某甲財產,導致姜某甲資金鍊斷鏈,無法返還債權人本金及利息。其中報案的雲某某、王某某、奧某某、郝某某、孟某某是姜某甲認識多年且來往密切的好朋友,未報案的姜某乙、楊某某是姜某甲的親戚,賈某某是多年好友。


本院認為:姜某甲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範圍內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姜某甲不起訴。


二、相對不起訴


無罪辯點3:被不起訴人犯罪情節輕微,其所吸收的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並已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


相關不訴案例:新城院公訴刑不訴[2016]37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郝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郝某某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已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郝某某不起訴。


三、存疑不起訴


無罪辯點4: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依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相關無罪案例:杭檢刑不訴[2016]1號


不訴理由:閆某某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下,向社會上群眾宣傳借款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月利率1.5分錢、2分錢還本付息。2010年至2014年期間,閆某某共向王某某、李某甲、孫某甲、趙某某、李某乙、張某某、譚某某、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李某丙、孫某乙、郭某甲、馬某某、郭某乙、楊某甲、楊某乙、何某甲、付某某、連某某、王某某、劉某甲、劉某乙、何某乙、潘某某、姚某某等26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40.1萬元。案發前,閆某某歸還本金77萬元,結利息477600餘元,閆某某所借款項一部分用於生產經營,一部分用於歸還銀行及個人借款的本金利息等,到期無法償還,致使群眾財產遭受巨大損失。


經本院審查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被不起訴人閆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閆某某不起訴。


類似不訴案例:


達檢公訴刑不訴[2015]21號


達檢公訴刑不訴[2018]39號


達檢公訴刑不訴[2018]39號


達檢公訴刑不訴[2018]30號


......


無罪辯點5:在案證據無法確定涉案金額、借款去向、主觀有無非法佔有的目的,本案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符合起訴條件


相關無罪案例:後檢公訴刑不訴[2018]7號


不訴理由:本案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現有證據可證明: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與八位出借人有借款,借款理由為倒貸、資金週轉,承諾利息較高,借款期限短,沒有相應抵押,在借款過程中無隱瞞、欺詐行為;現王某某名下無大額存款、無房產、有一輛汽車為抵押狀態。但仍未查明以下內容:1、王某某借款去向;2、每筆借款實際支付金額、銀行交易明細與借條記錄金額不符,無法確定每筆借款本金是多少?本金、利息歸還過多少?無相關司法會計鑑定予以印證,涉案金額不清;3、未全部調取涉及王某某的債權、債務情況,無法確定王某某在案發階段是否有歸還債務的能力,是否有逃避返還資金的主觀故意。


綜合以上,現有證據無法確定涉案金額、借款去向、主觀有無非法佔有的目的,這些影響定罪的關鍵證據,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本案作存疑不起訴,由偵查機關繼續對本案進行偵查,待查清後再行移送審查起訴。


類似不訴案例:


後檢公訴刑不訴[2018]7號


注:區分地域,對金融犯罪案例進行研究的意義,在於更精確地把握當地判決規律和判斷案件走向。本文外,北京地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無罪、有效辯護文章可參見《京非吸比II||由杜璇改判等10個案例看北京地區非吸罪案有效辯護之緩刑裁判規律》《從22份法律文書看北京地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起訴理由》。另有以年份、職位等為區別,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無罪辯護研究文章可參閱《從2019年的不起訴決定書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3個辯護方向及20個無罪辯點》《從最新判例看理財師、營業部經理等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9個無罪思路與有效辯點》《從28份不起訴決定書細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5個辯護方向及22個無罪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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