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一拳,對方就死了,故意殺人罪?

2014年12月29日22時30分許,李某駕車行駛至某交叉路口處時,被酒後的鄭某攔住,遂雙方發生口角,繼而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李某用右手擊打鄭某下顎處一拳,致鄭某仰面倒地,隨即李某逃離現場。後鄭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鄭某是在醉酒及頭頂枕部外傷的情況下引起嘔吐胃內容物吸入氣管致窒息性死亡。

打一拳,對方就死了,故意殺人罪?

辯護意見:

1、李某不構成犯罪,該案屬意外事件;

2、該案鄭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法院認為:

李某用右手擊打

鄭某右臉部一拳,並致被害人當場倒地,李某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其主觀上對鄭某的死亡存在過失,客觀上造成了鄭某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對辯護人提出“該案屬意外事件,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對辯護人提出“鄭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證人證言證實的情況,鄭某隻對本案的起因負有一定的責任,故對此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判決李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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