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法治與國家治理現代化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強調,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全黨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面回答了在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上,應該“堅持和鞏固什麼、完善和發展什麼”這個重大政治問題。科學理解、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必須放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的宏大歷史視野之中。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即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踐中,我們黨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不斷提升國家治理現代化水平。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堅持改革與法治的良性互動。

改革與法治對國家治理意義深遠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全面深化改革。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統部署,強調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等,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完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明顯提高,為政治穩定、經濟發展、文化繁榮、民族團結、人民幸福、社會安寧、國家統一提供了有力保障。基於此,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把“堅持改革創新、與時俱進,善於自我完善、自我發展,使社會始終充滿生機活力”作為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具有的顯著優勢之一。

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全面依法治國高度重視,從關係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定位法治、佈局法治、厲行法治,明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強調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骨幹工程,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就是法律制度要素的作用不斷凸顯的過程。在新時代,來之不易的穩定局面需要法治護航,蓬勃向上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法治保障,只有不斷完善法治,才能向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邁出更堅實步伐。

改革與法治統一於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之中

以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為標誌,中國開啟了關乎國家命運、人民命運、社會主義命運的改革開放歷史進程。在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推動依法治國取得重大成就。

改革是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推動力,改革的全面深化不僅需要強調變動性、突破性、創新性,更需要強調系統性、整體性、協調性,而這些特徵恰恰是法治可以提供的。法治是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的重要手段,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一方面,改革開放的偉大實踐產生了對法律的迫切需求,推動了法治建設和發展;另一方面,法治伴隨改革開放進程而發展,一些不符合法治規律、不利於依法治國的體制機制在此過程中被不斷改革和完善。

改革與法治是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兩條既彼此關聯,又不完全重合的主線。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把改革與發展統一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之中,統一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完善之中。

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牢牢把握改革開放的前進方向。改什麼、怎麼改必須以是否符合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為根本尺度”。法治能確保國家基本制度的明確性、穩定性和權威性,確保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可預期的社會生活方式,確保全體社會成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改革開放的經驗表明,改革絕非盲目、無規劃性的變動,而是在基本規範指導下的社會變革。這裡的基本規範,首要的是法律規範。

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基本要義是把改革的目標、重大舉措等納入法治程序,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減少改革的不規範性和任意性。例如,堅持用已有的法律為改革提供一個既定範式,引導改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改革措施和政策出臺沒有法律規定的,要堅持立法先行,以立法指引改革,做到立法與改革同步推進;實際條件還不成熟,但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措施,也要堅持在法治的框架下、由有權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作出授權。在改革進程中增加法治要素和成分,有助於凝聚改革共識。

法律必須具有穩定性,但又不能一成不變。法治發展本身就蘊含著法律制定後的穩定與法律隨經濟社會發展而變動之間的關係。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法的關係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如同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需要改革來推動一樣,法治也需要通過改革來推進。我國的法治發展貫穿改革開放全過程,並在改革開放進程中不斷完善。堅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探索中取得實踐成果和基本經驗,是法治發展的動力所在。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體制機制,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全面深化改革對法治提出一系列新要求。面對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要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做到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抓緊清理修改一切不符合新發展理念、不利於高質量發展、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人民群眾期盼的法律法規;及時把改革中形成的成熟經驗制度化,把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及時上升為法律法規規章,使法治隨著改革的發展而發展。總之,只有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真正實現改革與法治良性互動,才能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築牢堅實根基。

(作者:李 濤,系湖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湖北省社會科學院分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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