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搡民警被判6個月,該如何區分妨害公務罪?

案例:李飛將自家院外的小樹砍倒售賣,因為小樹產權問題和鄰居產生糾紛,鄰居看李飛情緒激動便報了警。警察趕到後,詳細瞭解事情經過,準備做調解工作,但是因為李飛不配合,全程罵罵咧咧,使民警的調解工作無法繼續進行。隨後,民警因鄰里糾紛將李飛傳喚至派出所。李飛想抽菸但是隨身未帶打火機,準備外出購買打火機時被民警勸阻,因為對傳喚行為的牴觸,李飛下意識進行了掙扎,對民警進行推搡和辱罵,其間導致民警面部受傷,後經鑑定,民警受傷程度為輕微傷。

隨後,李飛因涉嫌妨害公務被依法逮捕,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飛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應當依法予以懲處。鑑於李飛無犯罪前科且當庭認罪,最終判決李飛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看到這裡,相信很多讀者朋友認為李飛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主觀惡性較小,只是一般的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但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李飛無視國法,在派出所內,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駁回李飛上訴,維持原判。

推搡民警被判6個月,該如何區分妨害公務罪?

如何區分阻礙執行職務行為與妨害公務罪?

二者的相似點是都具有阻礙行為,區別主要在於阻礙的行為方式和違法犯罪後果。

阻礙執行職務行為是指行為人採取吵鬧、謾罵、無理糾纏、侮辱、圍攻、拉扯、撕毀封條、拒不接受檢查等方法,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該阻礙行為沒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尚不夠刑事處罰,屬於違法行為。一般來講,阻礙執行職務行為的認定包括主觀上是否屬於故意,客觀上是否屬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

湖北省高院對妨害公務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十一)妨害公務罪

1.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毀損財物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持械妨害公務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6)妨害公務造成交通堵塞,影響社會秩序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7)妨害公務造成嚴重後果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2)妨害公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範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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