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搡民警被判6个月,该如何区分妨害公务罪?

案例:李飞将自家院外的小树砍倒售卖,因为小树产权问题和邻居产生纠纷,邻居看李飞情绪激动便报了警。警察赶到后,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准备做调解工作,但是因为李飞不配合,全程骂骂咧咧,使民警的调解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随后,民警因邻里纠纷将李飞传唤至派出所。李飞想抽烟但是随身未带打火机,准备外出购买打火机时被民警劝阻,因为对传唤行为的抵触,李飞下意识进行了挣扎,对民警进行推搡和辱骂,其间导致民警面部受伤,后经鉴定,民警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随后,李飞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依法逮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飞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李飞无犯罪前科且当庭认罪,最终判决李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读者朋友认为李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只是一般的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但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李飞无视国法,在派出所内,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驳回李飞上诉,维持原判。

推搡民警被判6个月,该如何区分妨害公务罪?

如何区分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与妨害公务罪?

二者的相似点是都具有阻碍行为,区别主要在于阻碍的行为方式和违法犯罪后果。

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侮辱、围攻、拉扯、撕毁封条、拒不接受检查等方法,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该阻碍行为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来讲,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包括主观上是否属于故意,客观上是否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

湖北省高院对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十一)妨害公务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持械妨害公务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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