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
被告人郭某英、李某樑等19人涉黑案
进行一审宣判
同时,遂川县人民法院还对另案处理的王某某等3名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两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
▲宣判现场
以郭某英、李某樑为首的犯罪团伙,近年来为彰显其势力,确立强势地位,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期间
该组织对外打着“会计”团伙的旗号,长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插手并暴力干预民间纠纷,当街围殴他人,为索要工程多次寻衅滋事,在遂川县城、禾源镇等地迅速积累了恶名,形成了重大负面影响,给当地群众形成强大心理威慑,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通过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长期把控禾源石材运输业务,对禾源镇石材经营者和石材运输从业人员形成了巨大的心理威慑,破坏了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降低了禾源镇石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危害了禾源镇石材产业的健康发展;
利用非法运输木材司机从事违法活动不敢声张的心理,趁机
勒索财物,对拒绝给钱者不予放行,对给钱者帮助放哨,形成了非法运输木材利益链。在形成、发展、壮大过程中,为了树立组织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实施多起恶性斗殴事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宣判现场
近年来该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5起、其他违法事实9起,
致1人重伤,3人轻伤,6人轻微伤。经法院审理查明
以被告人郭某英、李某樑为首的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强势地位,组织层级清晰,组织纪律明确,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的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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