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職工發放的取暖費要求用電費或天然氣費發票報銷,合理嗎?

唐伯虎點蚊香73450784


一、取得發票方面不可行

關於職工薪酬的範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準則》,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等。員工發放的取暖費顯然屬於福利費性質的薪酬,應該併入應付職工薪酬,作為企業用人成本,根據員工工作崗位的性質,計入期間費用或者資產成本。

既然是員工的工資薪金,那就不存在開發票的問題。根據財稅(2016)36號第十條的規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不是增值稅應稅行為,不存在開具發票的事。

同時,在實務操作上也是不可行的。因為供電公司或者天然氣公司不會根據客戶的要求隨便變更發票抬頭,只會把發票抬頭開成客戶本人或者客戶的家庭住址對應的房號。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不可行

取暖費在企業所得稅上定義為企業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本應直接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無需使用發票入賬。但是如果使用電費或天然氣費發票,勢必會計入其他期間費用或者資產成本,造成福利費口徑偏低,而福利費的列支並不是完全據實扣除的。計入期間費用可以全額據實扣除,就存在多扣的可能性,在企業所得稅上是有風險的。

三、員工個稅方面有稅收風險

本應列入員工的工資薪金的取暖費沒有歸併計入工資,而是計入其他費用或者攤入資產成本上,很可能產生個人所得稅的少交稅款風險,部分員工的工資薪金如果剛好在個稅綜合所得7檔稅率的臨界點,加上這部分取暖費就很可能需要補繳個稅。

舉個例子,假如員工張三每月取暖費300元,不考慮取暖費的全年累計工資薪金,扣除基本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項目後,應納稅所得額是36000元,個稅只需要繳納36000×3%=1080元。如果加上全年的取暖費3600元,全年應納個稅=(36000+3600)×10%-2520=1440元,個稅要補繳360元。

四、造成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的扣除基數不準確

因為五險一金都是把工資薪金作為計提繳納的基數,同樣是上一點提到的,不把取暖費例如工資薪金,會造成工資薪金偏低,影響五險一金的計提和繳納,也會存在少繳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的風險,還會影響員工的切身利益,造成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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