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职工发放的取暖费要求用电费或天然气费发票报销,合理吗?

唐伯虎点蚊香73450784


一、取得发票方面不可行

关于职工薪酬的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员工发放的取暖费显然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薪酬,应该并入应付职工薪酬,作为企业用人成本,根据员工工作岗位的性质,计入期间费用或者资产成本。

既然是员工的工资薪金,那就不存在开发票的问题。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条的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存在开具发票的事。

同时,在实务操作上也是不可行的。因为供电公司或者天然气公司不会根据客户的要求随便变更发票抬头,只会把发票抬头开成客户本人或者客户的家庭住址对应的房号。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可行

取暖费在企业所得税上定义为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本应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无需使用发票入账。但是如果使用电费或天然气费发票,势必会计入其他期间费用或者资产成本,造成福利费口径偏低,而福利费的列支并不是完全据实扣除的。计入期间费用可以全额据实扣除,就存在多扣的可能性,在企业所得税上是有风险的。

三、员工个税方面有税收风险

本应列入员工的工资薪金的取暖费没有归并计入工资,而是计入其他费用或者摊入资产成本上,很可能产生个人所得税的少交税款风险,部分员工的工资薪金如果刚好在个税综合所得7档税率的临界点,加上这部分取暖费就很可能需要补缴个税。

举个例子,假如员工张三每月取暖费300元,不考虑取暖费的全年累计工资薪金,扣除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项目后,应纳税所得额是36000元,个税只需要缴纳36000×3%=1080元。如果加上全年的取暖费3600元,全年应纳个税=(36000+3600)×10%-2520=1440元,个税要补缴360元。

四、造成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扣除基数不准确

因为五险一金都是把工资薪金作为计提缴纳的基数,同样是上一点提到的,不把取暖费例如工资薪金,会造成工资薪金偏低,影响五险一金的计提和缴纳,也会存在少缴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的风险,还会影响员工的切身利益,造成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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