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准确把握案件性质,依法 适用认罪认罚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准确把握案件性质,依法 适用认罪认罚

近日,我院办理的马某某等 21 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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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由公安机关以恶势力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充分发挥办案专班作用,成立“分管检察长+员额检察官+业务骨干”的专门办案组,全面审阅案卷,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分析研讨案情和法律适用。始终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恶势力认定的标准对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该案虽属多人共同实施犯罪,但仅有一起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特征。为准确认定黑恶势力,形成有效打击合力,使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我院将案件提交 “小三长 ”联席会议和本院检委会讨论,通过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的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不认为该案属于恶势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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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我院依法向21名犯罪嫌疑人告知认罪认罚权利和义务,详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法律后果。20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罪刑相适的刑事政策,我院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对15名从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对5名主犯依法提起公诉,并在法定幅度内提出从宽量刑的建议。人民法院受案后,于2019年11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公开审理,逐一与5名被告人进行核实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 28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5名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案均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性和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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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公安机关以恶势力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坚持法治思维,改变定性意见,以普通犯罪认定,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典型案件。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用,一方面节约了司法资源,使打击犯罪更加高效有力;另一方面,通过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震摄的同时,主动认罪伏法,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与挽救并重的司法理念,真正实现了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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