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不配合取證判罰引關注背後:律師調查令法律效力亟需明確

【李海洋 韓湘子】

國家憲法日當天,山東一公安局因拒不配合律師持調查令取證,被法院作出10萬元罰單。

尚法新聞(ID:zgsbfzzk)注意到,近年來,調查令制度在很多省市早已開始普及,但在實踐中,這一保障當事人及代理律師的訴訟權利的制度,執行的效果卻存在差異。比如律師持法院開具的調查令進行調查取證會遇到被調查人不配合的問題,某些被調查人會以單位內部規定為由,提出只接受法官親自調查等。

公安局無視“調查令”被罰10萬元

近日,一則《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決定書》在網上引發關注。


公安局不配合取證判罰引關注背後:律師調查令法律效力亟需明確


該決定書內容顯示:本院在審理(2019)魯0685民初4015號原告溫航海與被告王瑞蓮、李瑞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告主張2017年4月10日左右,被告李瑞東曾向你局報警稱為原告出具的借條是受脅迫所致。為此,我院出具了調查令,授權山東乾平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巖持調查令去你局複印當時報警記錄和詢問筆錄,你局拒不配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決定如下:對榮成市公安局罰款10萬元,限於2019年12月20日前交納。

值得一提的是,12月4日剛好是我國第六個國家憲法日。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十八屆四中全會重申並強調,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有評論稱,在憲法宣傳日這個特殊的日期,舉國上下都在宣傳憲法,要求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行事。招遠市人民法院的這則決定書,有其重要意義,為法院人的司法擔當、法治態度和行為點贊。

12月6日下午,榮成市公安局辦公室一位女性值班人員向尚法新聞(ID:zgsbfzzk)表示,關於招遠法院作出的決定書確實存在,但具體情況需要聯繫該局宣傳部門。

隨後該局宣傳科一位男性工作人員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因無法核實記者身份,不方便透漏相關情況。

據涉案律師孫巖向上遊新聞表示,當時公安那邊希望法院的人去調查,這樣正規一些。

多地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並推行“ 律師訴訟調查令”制度的建議的答覆》,律師調查令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證據,經申請由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蒐集證據的法律文件。

此外,《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法律已經涉及律師調查權的規定,為律師調查令奠定了制度基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律師法依法保障律師在訴訟中執業權利的通知》《關於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等文件中均提出了律師調查令的問題,為律師調查令工作的開展指明瞭方向。據此,各地法院聯合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紛紛出臺規範性文件。

2018年12月,為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強化律師依法調查收集證據作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標誌著遼寧法院全面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意見》共19條,詳細地介紹了律師調查令內涵、適用範圍、申請要求、審查簽發等內容和程序。《意見》明確,律師調查令的簽發和使用應當堅持自願申請、嚴格審查、事項具體、專人使用的原則。律師調查令僅限於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普通一審、二審及執行程序,不包括申訴審查和再審。根據案情繁簡和調取證據難易程度,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0日,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5日。

《意見》規定,持令律師如有偽造、變造律師調查令、無正當理由未繳還調查令、不當使用洩漏持令獲得的證據或信息等濫用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予以處罰或懲戒,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同年12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正式印發《關於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1》),在民事訴訟的起訴、審理、執行階段,經人民法院批准,律師可持調查令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

《規定1》對可申請調查的證據種類進行了明確,規定律師調查令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期限屆滿後自動失效,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完成調查的,可申請延長期限一次。

據瞭解,廣東省是中國較早開展律師調查令改革探索的省份之一。深圳寶安區法院於2013年4月在全省率先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廣州中院、惠州中院等2箇中級人民法院及廣州南沙自貿區法院、佛山順德區法院、深圳南山區法院等14個基層法院均出臺律師調查令改革文件。

2019年1月31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廳、福建省律師協會聯合發佈關於印發《關於民事執行調查令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2》)的通知。

《規定2》第五條明確指出,調查令可以用於調查被執行人的基本主體信息,包括戶籍登記、身份證登記、護照及其他出入境證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記、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社會保障情況、徵信記錄、被執行人的手機號碼、固定電話號碼、微信、QQ、微博、網絡虛擬賬號信息等。調查令可以用於調查人民法院認為適合以調查令調查的有關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被執行人是否違反限制消費令、是否違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隱藏轉移財產以及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等的證據或者信息。

《規定2》第十三條指出,接受調查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妨礙調查的,持令調查律師有權當場採取合法正當的措施,固定接受調查人拒絕或者妨礙調查行為的證據,並立即向人民法院報告。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等的規定進行處理。

此外,《規定2》明確,有協助調查義務的單位及公職人員拒不協助調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

實踐中仍存不少問題

值得關注的是,雖然調查令制度在很多省市早已開始普及,但在實踐中,這一保障當事人及代理律師的訴訟權利的制度,執行的效果卻存在差異,在實踐運行中也遭遇了不少的困境和難題。

為此,各地法院也出臺的律師調查令制度都規定了相應的司法懲戒措施,並有不少法院已經開始實施,予以懲戒。

除上述榮成市公安局被罰款之外,尚法新聞(ID:zgsbfzzk)還發現,2018年6月,泰山區法院受理原告劉某訴被告泰安某電氣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根據《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的規定,向審計報告的作出單位某工程造價諮詢公司發出律師調查令,並由原告的代理律師王某、米某持調查令到該公司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審計報告等證據。調查過程中,該公司無正當理由拒收律師調查令,拒不配合提供有關證據。

2018年11月,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作出處罰決定,對拒不配合律師調查令的工程造價諮詢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後經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複議,決定維持泰山區法院原決定。此後,被處罰單位已按期繳納罰款,並向法院提供了案件相關證據。

此外,據澎湃新聞今年7月報道,揚州一位律師拿著法院開的調查令,到一家銀行調取銀行流水,不料卻被“懟”了回去——銀行不認調查令的法律效力,直接拒絕了律師的請求。

據開具調查令的法院、揚州廣陵區法院相關法官透露,該院第一次遇到這種“銀行不配合取證”的情況。正常情況下,法官開具調查令,律師持“令”調查取證,相關單位基本會給予配合。

據上述國有商業銀行稱,依據《商業銀行法》規定,對個人或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的文件不屬於“法律”“法規”的範疇。此外,根據江蘇省高院的相關文件規定,調查令只適用於執行案件。而上述律師所持調查令涉及的案件非執行案件,並不適用於江蘇省高院的相關文件。

綜上,律師調查令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律師調查令制度處於試行階段,律師持令調查的權限、接受調查的單位或個人應履行何種義務缺乏明確法律依據;而銀行等單位的管理規定對調取相關信息的主體有明確要求,需要法律授權,要求其配合有時會出現障礙。

二是目前律師調查令尚未被廣泛瞭解和知悉,少數基層單位或組織,仍認為必須有法院工作人員到場,否則,不予配合。各省文件存在差異,律師持令到外省調查也有個別不予協助的事例。

三是為防範不規範使用或濫用風險,各地一般通過規定嚴格的申請簽發程序或設定細緻的調查範圍兩種方式加強約束,但試行過程中仍有極個別法官對簽發的調查令內容限定不細,可能影響接受調查單位或個人的支持力度。

四是鑑於調查主體、調查內容沒有在法律上明確,“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範圍往往因案而異,對於是否屬於“無正當理由拒不協助調查”等情形較難判定,加之接受調查主體對是否屬於“濫用”關注度低等原因,採取強制措施情況極少。

應建立健全執行調查令制度

為更好解決律師調查令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尚法新聞(ID:zgsbfzzk)注意到,今年4月19日,山東高院舉辦第四期法官沙龍,主題為“律師調查令的實踐問題與制度設計”。與會人員立足律師調查令的實踐問題,圍繞“律師調查令的制度基礎”“律師調查令的實踐問題”“律師調查令的法律構造”“律師調查令的制度設計”等議題展開研討交流。


公安局不配合取證判罰引關注背後:律師調查令法律效力亟需明確


齊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韓建龍認為,儘管《民事訴訟法》《律師法》對律師調查取證進行了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亦印發了《關於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但總體上看,律師調查令尚未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確立或推行,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調查令權威性不足、被濫用等情形,根源就在於調查令缺乏立法支持。基於此原因,律師持調查令在調查的過程中,經常遭遇銀行、通信等部門的阻礙,有些機構需要請示領導後決定,配合度並不可預期。未來,在進行律師調查令制度完善時,應當以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為立足點,進行針對性的制度設計,以確保律師調查令制度作用的發揮。

山東省司法廳律師工作處副處長張國龍表示,實踐中,律師調查令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對律師調查令的性質定位還存在爭議、不夠明晰,立法層面上還沒有明確的界定。二是有些被調查單位配合度不高,削弱了律師調查令的制度效果。其中的原因有:一是對律師調查令的宣傳推廣還不夠;二是律師調查令是一個相對新穎的事物,對如何具體構建、開展還存在不確定性。

尚法新聞(ID:zgsbfzzk)注意到,針對律師調查令能否對銀行展開調查,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法律事務處科長陳晨表示,要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建議首先明確律師調查令的性質。根據《律師法》第35條規定,律師有相應的調查取證權。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需要,還可以申請檢察院和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根據《商業銀行法》第29條和第30條規定,如果沒有法律的規定,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個人儲蓄存款;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單位存款;沒有法律的規定,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單位存款。因此,根據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律師不是到銀行業機構查詢個人儲蓄存款和單位存款的有權主體。所以,即使將律師調查令定性為法院授權或委託律師進行調查的文件,根據現行有關規定,律師持律師調查令到銀行業機構查詢存款,仍然可能被拒。

陳晨認為,雖然現在有關省市已經開展了律師調查令的實踐,但是關於律師調查令還有許多需要解決的理論問題和法律障礙問題,建議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推進律師調查令制度的科學建構。

針對實踐中產生的問題,日照中院執行局法官助理張欣峰認為,在未來建立健全執行調查令制度應當注意四點內容。具體為:一是擴大調查令的適用範圍。可以將調查令的持令人擴大到當事人,調查令的獲取對象不僅限於書證,同時應當包括電子數據等。二是明確申請程序,避免調查令濫用。申請人提出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必須是與本案有關且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三是建立調查令制度的懲罰體系。可以規定申請人或者持令人濫用調查令的體系化的懲罰措施。四是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加大對執行調查令的宣傳。

此外,山東省高院立案庭四級高級法官鄧魯峰建議,應聯合多部門共同制定出臺規範性文件,提高律師調查令的權威性。擴大律師調查令的適用範圍和階段,充分發揮律師調查取證的作用。完善律師調查令制度的具體內容,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全省統一律師調查令格式,避免出現被調查單位因調查令格式不一致而拒絕接受調查的情況。

來源:上游新聞、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中新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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