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一”性侵類刑案證據鏈構建

“一對一”性侵類刑案證據鏈構建

性侵養女案經媒體報道後,民意洶湧。

未成年女孩的悲慘遭遇,煙臺警方對案件的處理,再立案至今的半年,是否僅是案卷從某抽屜移至另一抽屜深處閒置,背後有無瀆職等問題,無不刺痛著公眾的神經。

《法的門前》一書提及,許多人感受到的法律,並非出自法官筆下,而是來自警察的日常行為。

1、 排除一切合理懷疑之理解。

2.1 刑事案件定罪標準: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亦即,全案現有證據認定被告人實施了犯罪,且排除其無罪的任何合理可能性存在。


以性侵類案舉例理解。

例,甲男與乙女合租一套房,各處一室。凌晨時分,乙女報警稱被甲男強暴。警方出警現場,提取了乙女床上甲男精斑,對乙女身上多處抓痕拍照。

性侵案關鍵事實——違反婦女意志、發生性關係。

違反乙女意志的事實——受害人乙女的陳述、甲男身上多處抓痕。

性關係發生的事實——受害人乙女的陳述、精斑的提取勘查筆錄、精斑與甲男同一比對結論。

前述可見,在兩關鍵事實上均有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兩證據鏈,排除甲男辯稱雙方自願的一切合理可能性存在,坐實其犯罪。此謂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標準。


2.2 合理與非合理懷疑,兩者之理解

假設甲男拒不認罪,堅稱其身上為自抓傷痕,但並無證據印證其說辭。該辯解理由顯然不合乎常理,稱之非合理懷疑。

甲男仍難咎其刑責。

假設甲男體膚完好,則其所述雙方自願具有一定可能性,此即合理懷疑。此時需進一步取證,證實或排除其辯解,否則現有證據難定其罪。


3、“一對一”案件,證據鏈條構建論述

本文所謂“一對一”案件,乃指犯罪現場僅有一受害人與一嫌疑人的性侵、猥褻類刑事案件。

之所以劃分出來,緣於該場景下,違背婦女意志事實取證之難。故通過司法實踐經驗總結,形成該類案件類型化證據標準。


3.1 預審的重要性

“一對一”案件,突破嫌疑人口供之重要性,毋庸多言。

這取決於優秀的預審員及完備的訊問方案,決定著後續證據鏈構建的取證方向。


3.2 嫌疑人如實供述後,證據鏈的構建。

a、嫌疑人口供具有反覆、易變及真假並存特點。

b、按照記敘文七要素(何人、何時、何地、何事、何物、何因、何過程)詳細記錄的嫌疑人供述。

c、根據供述的七要素樹狀結構,尤其是反映違背婦女意志事實的細節,迅速取證固定。

d、對供述中虛假部分,進一步審訊,以獲取真實內容,並再次調查取證印證或排除。前述過程可能會來回多次,這考驗預審員意志力及專業度。

最後形成,以嫌疑人供述為記敘文樹狀結構的完整證據鏈。


3.3 嫌疑人拒不真實供述,證據鏈的構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此謂“零口供”定罪案件。

a、按照記敘文七要素(何人、何時、何地、何事、何物、何因、何過程)詳細記錄受害人供述。

b、根據受害人供述的樹狀結構,尤其是挖掘反映違背婦女意志的的諸多細節,迅速取證印證。

c、對嫌疑人虛假供述,追問細節,任其虛構,擴大其不真實性,最終排除其辯解。

最後形成,以受害人陳述為記敘文樹狀結構的完整證據鏈。


結語:

事情只要發生了,就一定遺留相應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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