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方拒缴诉讼费 执行法官释法明理促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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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下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执行案,因银行账户被冻结且面临司法拘留的境地,在败诉后拒绝承担诉讼费的被执行人甘某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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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甘某在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的过程中,与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的吴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吴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为此在医院治疗21天,花去了近五万元的医疗费用。后经鉴定,吴某右腕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因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吴某将甘某及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吴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1714.5元,由吴某负担75.5元、甘某负担1639元。

因判决生效后,甘某并未偿付,吴某便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官向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敦促甘某主动履行,然而甘某依然无动于衷。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甘某在某银行账户内有数百元存款并依法予以冻结。孰料就在甘某的账户被冻结的第二天,他就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称由于对承担赔偿金额以及责任划分有异议,不愿意赔偿。执行法官随后向甘某释明了法律规定,告知其可以通过申诉、申请再审或者另行提起诉讼的方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严格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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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很年轻,以后的路还很长。如果拒不履行,我们法院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难道就因为这么一点钱给自己的人生履历填上不光彩的一笔么?”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下,甘某主动添加了执行法官的微信,在法官的指导下将1600余元执行款项汇法院执行账户中,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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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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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三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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