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一體執行《規則》《規定》:建立高效順暢的協作配合機制

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近期公開宣判了場口鎮東梓關村原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許時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賄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一案。對許時新六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86萬元;對犯罪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至此,長期存在於東梓關村的惡勢力被連根拔起。


紀檢監察機關一體執行《規則》《規定》:建立高效順暢的協作配合機制


“該案件的成功查辦,離不開區紀委監委與區人民檢察院、公安分局的協作配合。”杭州市紀委監委審查調查室有關負責同志表示。


許時新在擔任東梓關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大肆收受工程項目施工方財物及現金,並夥同他人利用“軟暴力”對勢力範圍內的工程恣意插手,參與、縱容涉惡活動、為惡勢力充當“保護傘”。該案件不僅涉及許時新職務犯罪問題,更涉及與他人通過強攬硬要的方式將東梓關村的部分工程項目進行轉包的問題,涉嫌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


調查過程中,富陽區紀委監委在查辦許時新職務犯罪案件的同時,及時啟動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機制,確保許時新案以區監委調查為主,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分局協助調查其涉惡罪名。市公安局富陽區分局通過立案偵查,發現許時新等5人已涉嫌惡勢力集團犯罪,並將該涉惡集團移送富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9年7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規定》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互貫通,落實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要求,明確了互涉案件的管轄原則,以及與檢察機關在案件移送銜接、提前介入、退回補充調查等方面的協作機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實踐中深入學習、貫通執行《規則》《規定》,不斷推進紀檢監察工作法治化、規範化。


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案件審理工作的意見》,要求案件審理部門要加強與司法執法機關的互相配合制約,建立完善高效、順暢的協作配合和信息共享機制;提出堅決防止設定“零延期”“零退查”“零上訴”等脫離實際的工作目標,推動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共同對案件質量負責。


同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還會同“兩高”研究出臺相關規定,對國家監委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商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指定管轄以及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等工作進行規範,並建立了專家諮詢委員會制度、監察人員旁聽庭審制度、日常聯絡員制度等工作機制,加強對移送司法機關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後續處理情況的跟蹤掌握。


浙江省紀委監委要求,留置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立即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留置措施自動解除;涉案卷宗、涉案款物與被調查人員無縫移送,以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強化訴訟過程銜接,監察機關負責跟蹤瞭解案件辦理情況,但不得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工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經審查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向監察機關調取訊問同步錄音錄像。


對照《規則》《規定》,結合監督執紀執法工作實際,天津市紀委監委及時修改完善現有制度規定,進一步規範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做到與中央部署要求步調一致、標準統一。


“《規則》《規定》是‘緊箍咒’,更是‘指引書’,為我們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盡責提供了索引。”雲南省文山州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劉先丹說。按照雲南省紀委監委統一部署,該州結合正在開展的“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通過巡迴宣講、主題輔導、知識測試、業務競賽等方式,力促將《規則》《規定》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積極探索完善監察調查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推動形成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體制機制,進一步提升執紀執法相互貫通水平。(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郭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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