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銬”等約束性警械可隨意使用?法律明確規定:擅用違法

“手銬”等約束性警械可隨意使用?法律明確規定:擅用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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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會給他們戴上手銬,犯罪嫌疑人開庭受審也是戴著手銬,從小我們似乎就明白“手銬”的嚴肅性;而在一些影視作品中,對手銬的隨意使用也給不少人帶來了困惑,認為這些約束性的警械是警察等執法人員可以憑自己心情隨意使用的。這實際上是很大的誤解,公安人員使用警械也是有嚴格規定的,使用警械不符合規定的,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手銬”等約束性警械可隨意使用?法律明確規定:擅用違法

根據我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第8條就明確規定了人民警察使用這類約束性警械的範圍和條件。依條例規定:人民警察只有在依法執行以下任務,且遇到違法犯罪分子有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時,才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1、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2、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簡單的說,使用這類約束性警械是為了不讓犯罪嫌疑人逃脫,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及群眾的安全,讓後續審查和執行的過程更為順利。警械不是為了懲戒犯罪嫌疑人所用的,警察也必須依法按照規定來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傷害。

“手銬”等約束性警械可隨意使用?法律明確規定:擅用違法

按照《條例》第四章第十四條規定: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條例中說到的“人員”不僅僅是指無辜群眾,對當事犯罪嫌疑人也是一樣,只要是違規使用警械、武器等造成了不必要的傷亡、損失的,都應當追究責任。

《條例》中第15條還規定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違規使用警械、武器的警察所屬機關依照《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也就是說,違規使用約束性警械或武器,造成了不必要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不僅僅是當事人要受到懲罰,相關機關也要負一定的責任,實際上不僅僅是賠償這麼簡單。

“手銬”等約束性警械可隨意使用?法律明確規定:擅用違法

手銬腳鐐等警械,不僅是一般群眾不能使用,連警察也必須按規定使用,它雖然不同於武器,但違規使用也會給人員造成一定傷害。有的人認為既然是逮捕罪犯,那麼犯了罪就是罪有應得,受到不必要的傷害也是罪有應得,這種想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嫌疑人無論犯了什麼罪,審判他的都是法律而不是個人;犯罪嫌疑人也有相關權利,其權利也受到法律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隨意虐待和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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