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與服刑人員不是一回事

罪犯與服刑人員不是一回事

從警十五年,一直都有一個困惑。

我們懲罰與改造的對象到底是叫罪犯更準確,還是叫服刑人員更準確。

有人或許會認為這是無病呻吟的瞎琢磨,但於我來說卻覺得是一件非常嚴謹而又重要的事情。

為此,我還真的特地研究了一下這兩個詞彙,結果真發現了許多不為我們所瞭解的事情。

一、罪犯的概念比服刑人員要廣

所謂罪犯,在很多法律條文裡都給出了較為一致的定義,那就是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人。

而服刑人員主要是指受到刑罰五種主刑處罰,有一定服刑期限的人。其中也包括所有的社區矯正對象。而免於刑事處罰或者單處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則一般不稱之為服刑人員。

二、罪犯與服刑人員使用地方有別

罪犯一般出現在正式的法律條文裡,在《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法律條文中,均使用罪犯這一概念,屬於書面用語。

服刑人員則較多出現在非法律性、規範性的文件資料裡,如《服刑人員一日行為規範》、《服刑人員十不準》等材料裡,屬於口語化用詞。

三、罪犯與服刑人員的內涵不同

罪犯這一稱謂體現更多的是懲罰性、強制性,強調的是管理與被管理,教育與被教育的特徵,而服刑人員這種稱謂則較為強調罪犯在服刑中人的屬性,通過減弱對抗與對立的色彩,從而助推監管改造秩序的平穩有序。

由此可見,針對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人,我們如果統一稱之為罪犯,那是沒有問題的。哪怕只是單處罰金的人,那也是罪犯。但如果我們都稱之為服刑人員就會出錯了。

說到這,有人就會問,我們搞清楚罪犯與服刑人員這兩個概念到底有什麼作用呢?

首先,我想作為一名監獄人民警察,搞清楚這些概念首先就是必須要做的基本功課。如果我們對於自己整天使用的這些個專業術語都搞不清楚的話,那麼談更復雜的教育改造工作,就顯得有些好高騖遠了。

其次,弄清楚這樣的概念,對於我們精準定位教育改造對象,把握各自特徵,制定有針對性的教育改造計劃是非常有益的。

打個簡單的比方,一個曾經單處罰金的罪犯,五年內再次犯罪算不算累犯呢?要想準確知道這個答案就要深入細緻研究累犯的概念。

所謂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如果你要問弄清楚累犯的概念有什麼用呢?我會說,瞭解之後,你就不僅對累犯加強關注,對於那些雖然不是累犯,但是有多次犯罪歷史,或者五年內受到單處附加刑處罰的人也要重點關注,因為他們的犯罪故意一點不比累犯差。

第三,弄清楚罪犯與服刑人員的區別,就會發現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被有效納入監管的。很多罪犯其實是既不在監獄服刑,也不在社區矯正中,他們仍然高度自由地生活在生活中,比如單處罰金的罪犯,比如雖判有罪名,但免於刑事處罰的罪犯。

說實話,弄清楚罪犯與服刑人員這個問題,並非我閒來無事,而是隨著自己對監獄工作越來越深入的接觸,我覺得,只要用心,我們在監獄工作的任何一個小點上,都可以有很多的大文章可做,都有很多有意義,有價值的事情可以去思考。

很多習以為常的小事背後,其實蘊含著很多很多的機遇,就看你沒有發現的眼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