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最高法對停止執行死刑案件怎麼處理?

最高法對停止執行死刑案件怎麼處理?

《高法解釋》第4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停止執行死刑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確認罪犯懷孕的,應當改判;

(二)確認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三)確認原判決、裁定有錯誤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改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四)確認原判決、裁定沒有錯誤,罪犯沒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不影響原判決、裁定執行的,應當裁定繼續執行死刑,並由院長重新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最高法對停止執行死刑案件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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