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法院給公安局罰單,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一次難能可貴的具體實踐


12月4日是國家憲法日。當日,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對山東威海榮成市公安局開出10萬元罰單,原因是法院此前出具調查令,授權律師持調查令前往榮成市公安局複印報警記錄和詢問筆錄遇阻,罰單既出,在法律界引發廣泛關注。


人民日報:法院給公安局罰單,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一次難能可貴的具體實踐


律師調查令不是新東西,十多年來,最高法在多份文件中對“探索和試行證據調查令做法”均有明確,而且各地法院對此也不乏具體實踐。法院開出的罰單同樣不是新東西,具體到調查取證環節,法院不僅可以對拒不配合的單位和個人開出罰單,甚至還可以觸發拘留等更嚴厲措施。而且此前山東亦有法院對拒不配合調查令的行為開出過罰單,只不過對象是企業法人,而非此番的一地執法機關。


律師本身自有調查取證權,但長期實踐中出現了律師的“調查取證難”問題,由律師持法庭發出的調查令進行取證,這一舉動就不僅是律師行使其調查取證權的問題,還涉及到具體司法的權威。


招遠法院此番罰單之所以引發法律界廣泛關注,一來是因為律師調查取證在實踐中屢屢受阻的“前情”,二來則是因為被處罰對象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一地公安機關因拒不配合調查令被開出了罰單,這樣的司法舉動並不多見。但

事實上,在民事訴訟取證環節出現的公安機關,其與刑訴中的角色、職能有異,本應視為普通的證據提供主體。包括在被開出罰單後,其申請複議的權利亦應得到基本的尊重和保障。


現行法律對拒不執行法院指令的處罰,並無但書條款,本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和原則,被處罰對象也不該有區別對待。事實上,隨著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具體司法在個案層面的判斷和態度越來越展現出專業和獨立,對不執行具體司法指令的當事方給出相應處罰已不鮮見。2017年4月,湖南邵陽某人民法院就曾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某政府機關開出罰單並最終執行到位,近年來也多有地方政府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社會對司法指令和司法裁量的尊重和執行,要看具體司法能否充分運用法律所賦予的手段和措施,來捍衛司法的尊嚴和權威。


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招遠法院此番罰單在維護司法權威的同時,也提高了社會公眾對具體司法的信心。從實際操作角度看,法院給公安局開罰單,不排除有異地因素的加持,但本質上罰單也僅是對不執行相關司法指令的處罰,其目的還在於督促被處罰對象及時糾正行為,確保由法院所開律師調查令的最終執行。無論最終罰單是否執行,還是循著救濟程序提起申訴,確保法庭調查令的開出不再有去無回,讓普通的調查取證不再劍拔弩張,相信一份罰單的關聯各方對此自有深刻體會和理解。


更進一步說,依據《律師法》本身就有調查取證權的執業律師,其在個案中的執業和取證體驗,無論是否有法院調查令的加持,都應當得到應有的配合和尊重。2015年9月,兩高三部聯合發文重申保障律師執業的具體程序對接和各自職守,對律師在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要有充分的尊重、配合與保障。


法院給公安局開罰單,是為被處罰對象去魅之後的一次普通依法履職,本無需驚詫,但對被開罰單的對象不再有所顧慮、不再區別對待,確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一次難能可貴的具體實踐,是對司法尊嚴與權威的維護。隨著具體實踐越來越常態,公眾對此習以為常,司法和行政權力的運行也終將在此過程中實現各自的現代化轉型——兄弟登山,各自努力。


法萌君語:有人稱“法無明文授權不得為”,但《律師法》明文規定了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只不過有人、有單位就是視而不見;有人稱律師調查令是法院將自己的職權“懶政”推給律師,但《民事訴訟法》也說明文規定了律師具有申請法院調取客觀原因不能獲得相關案件證據的權利。法院根據律師申請,經審查後,對民事訴訟案件相關證據確認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本是法律範圍內應有之義,有法律明文規定更好,沒有專門規定亦不存在違法,體現了法院對律師調查取證權提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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