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舉個例子:按照工資薪金制度,我們公司按月支付職工2000元的交通補貼,20人*2000元=4萬元,已併入工資申報了個稅。
方案一 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4萬元
貸:銀行存款 4萬元
方案二 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4萬元
貸:銀行存款 4萬元
比 較
以上兩種賬務處理都是正確的,但是第二種計入工資薪金對企業更有利,可以全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福利費僅僅按照工資總額的14%允許扣除,超標部分需要納稅調增。
提 醒
福利性補貼計入工資薪金來稅前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1、有制度;
發放的福利性補貼需要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中予以明確。
2、固定發;
必須每月固定發放,不是偶然性支出。
3、要合理;
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要看五個原則,特別是(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參 考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一、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一、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3、國家稅務總局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1927號建議的答覆
三、企業發放的符合條件的福利性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按規定稅前扣除
2015年5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明確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本公告適用於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您在建議中反映的企業福利費超支問題,對於其中符合條件的福利性補貼,可按本公告規定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從而在很大程度上解決或緩解福利費超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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