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最嚴煙花爆竹“禁放令”來啦!元旦起施行

張家口最嚴煙花爆竹“禁放令”來啦!元旦起施行

從剛剛結束的

張家口市政府新聞辦舉行的

新聞發佈會上獲悉

我市將於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

《張家口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該《條例》明確了

煙花爆竹的禁放區域、場所和時間

及違規處罰規定

一起來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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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號)

張家口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張家口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已於2019年9月29日張家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並於2019年11月29日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張家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2月13日

《張家口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劃定煙花爆竹的禁放區域和場所和時間。

一是明確規定禁放區域

(一)橋東區、橋西區、崇禮區及經開區所轄區域;

(二)萬全區、宣化區、下花園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

(三)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的其他區域。

二是明確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幼兒園、學校、公共文化單位、公眾娛樂場所、商場、集貿市場、車站、機場等場所。

三是確定煙花爆竹的燃放時間

(一)禁放區域全年禁放。

(二)慶典和重大節日經許可的可以燃放。

(三)重汙染天氣期間不得燃放。

對違規燃放行為,《張家口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如何處罰?

《條例》二十八條規定: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內燃放的;在重汙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未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歡迎廣大群眾對違法運輸、燃放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110。

(張家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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