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陷阱步步套,“套路貸"中圈套、陷阱的識別和性質認定

在持續深入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套路貸”違法犯罪是打擊的重點之一,但“套路貸”通常假借民間借貸的名義出現,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準確理解和認識“套路貸”違法犯罪的本質及“套路”是依法嚴厲懲處的前提,是掃黑除惡隊伍必備的基本技能,也是人民群眾舉報“套路貸”違法犯罪需要了解的基本常識。

一、“套路貸”的概念

“套路貸”本身不是規範的法律概念,也不是一個確定的罪名或違法性質的名稱。而是在辦案實踐中總結歸納出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類型化違法犯罪的概括性稱謂。“套路貸”,可將其拆分為“套路”和“貸”來理解。所謂“套路”帶有“編織圈套”、“設置陷阱”之意,而“貸”即“借貸”。通俗理解,就是設置圈套陷阱(即套路),以借貸為名,誘騙或迫使他人進入預設套路,採取各種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

“套路貸”較正式的歸納,是指放貸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製造虛假的借貸、抵押、擔保等法律關係,通過強立債權債務、虛增債權債務金額、轉單平帳、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他人還款證據、製造虛假給付痕跡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採用暴力(含軟暴力)、脅迫或者藉助訴訟、仲裁、公證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違法犯罪活動。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就是要撩開虛假債權債務的面紗,揭露出其隱藏在面紗之下犯罪嫌疑人通過各種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實質。

二、“套路貸”與民間借貸及非法討債的區分

準確甄別“套路貸”違法犯罪,需要把握其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民間借貸是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而達成的民事借貸關係,民間借貸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隱匿還款證據等行為。司法實踐中,還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的區別。非法討債中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無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的行為,只是討要債權行為的手段或方式不合法,不應當視為“套路貸”。對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的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三、“套路貸”的常見手法套路

1.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製造民間借貸假象。放貸人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為誘餌,繼而以“保證金”“中介費”“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借款人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買賣委託書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各類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放貸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資金週轉,誘使或迫使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簽訂“陰陽合同”,或者一筆借款出具多份借條,從而形成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放貸人以借款人先前借貸構成違約為由,迫使借款人在重新借款時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放貸人出借款項時不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或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而與借款人簽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再由借款人出具金額虛高的欠條。

2.製造資金虛假給付事實。放貸人制造已將全部虛高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採取各種方式將全部或部分資金收回。放貸人出借款項未實際交付,但通過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條、讓借款人捧著現金拍照等方式製造款項以現金交付的假象。放貸人將出借款項交付借款人後,又迫使借款人將款項交付放貸人的關聯關係人,而借款人與放貸人的關聯關係人並無債權債務關係。

3.惡意壘高“債務”數額。放貸人在借款人還款後不出具憑證、不歸還借據,並以借據再次主張“權利”。放貸人在借款人歸還部分款項後,迫使借款人重新簽訂“借貸”協議或者出具“借條”,但對已歸還款項不予扣除。放貸人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借款”時,安排或指定關聯公司、關聯關係人為借款人“償還借款”,道過“轉單平帳”“以貸還貸”,繼而與借款人簽訂金額更大的“借貸”協議。放貸人故意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惡意製造借款人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收取高額違約金。

4.“套路”第三人承擔“還款”責任。放貸人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借款”時,安排關聯關係人提供“過橋資金”為借款人“還借款”,並誘使或迫使借款人讓他人為“過橋資金”提供擔保,將“債務”惡意轉嫁給擔保人。放貸人明知是企業分公司負責人的個人虛假或虛高債務,但通過誘使或迫使借款人在“借貸”協議上加蓋分公司印章等方式,將“債務”惡意轉嫁給企業。放貸人明知是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的個人虛假或虛高債務,但通過製造“表見代理”“表見代表”假象,將“債務”惡意轉嫁給有關建築企業。

5.通過各種方式非法討債。放貸人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軟硬兼施,以暴力(含軟暴力)、脅迫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關係人討債,或者通過虛假公證、虛假仲裁、虛假訴訟等方式討債。

實踐中,“套路貸”違法犯罪的手法套路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形式,凡是符合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本質特徵的“房貸”“車貸”“手機貸”“校園貸”“裸貸”等,都屬於“套路貸”違法犯罪,應依法予以打擊。

四、“套路貸”犯罪中罪名的認定

因“套路貸”不是具體的罪名,因此對實施“套路貸”過程中的犯罪行為罪名認定,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行為本身的犯罪構成要件來進行分析。對未採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徵從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一般可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並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故意傷害、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破壞生產經營、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併罰或擇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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