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評標價法與綜合評標法的對比,優缺點

一、運用範圍

  ► 最低評標價法

  最低評標價法主要適用於通用設備,技術成熟,技術簡單或有同一技術性能,市場價格差別不大的項目。

  最低評標價法是在投標文件的技術和商務內容能夠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的前提下,對投標報價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價格因素進行貨幣量化折算後,經評審的投標價格由低到高依次排名作為中標候選人。

  ► 綜合評估法

  綜合評估法適用於技術較為複雜,管理和實施能力要求較高的項目。

  綜合評估法要求投標人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要求。

  綜合評估的經濟、技術和商務等各項指標設定的權重,要根據不同項目的技術和管理要求,設置科學合理的分值權重比。

  二、資格條件

 

 ► 最低評標價法

  最低評標價法的資格、資質等條件採取“符合——合格,通過”或者“不符合——淘汰“的做法,不再單獨評分。

  ► 綜合評標法

  綜合評標法一般給出資格、資質條件一定的分數。評標委員會根據綜合得分對各投標人進行排名,綜合得分相同的,價格得分最高者優先,價格得分相同的,技術得分高者優先,還相同的依照商務、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依次類推。


最低評標價法與綜合評標法的對比,優缺點


  三、優勢分析

  ► 最低評標價法

  (1)有利於較大程度節約資金,提高資金利用率。

  (2)遏止腐敗現象,規範市場行為;

  (3)提高企業的經營能力和管理水平;

  (4)國際市場的競爭方式主要是最低評標價法,此評標方法更利於與國際接軌。

  ► 綜合評標法

  (1)引入權值的概念,評標結果更具科學性;

  (2)有利於發揮評標專家的作用;

  (3)有效防止壓低價的不正當競爭。

  四、弊端分析

  ► 最低評標價法

  (1)評標價格最低,並不能保證服務和質量最優;

  (2)投標方會對投標有所顧慮;

  (3)成本價不易界定,是最低評標價法受到質疑的核心問題。

  ► 綜合評標法

  (1)評標因素及權值難以合理界定;

  (2)評標專家不適應,由於專家組成員屬臨時抽調性質,在短時間內讓他們充分熟悉被評項目資料,全面正確掌握評價因素及其權值,有一定的困難;

  (3)賦予了評委較大的權力,由於評委的業務水平不盡相同,如果對評委沒有有效的約束,就有可能出現“人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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