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窮凶極惡的人(如勞榮枝)還有人為他(她)們辯護?

大河漢子


在我看來有兩個原因:

第一個原因: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就是為委託人辯護

律師的任務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放在刑事訴訟中就是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的所有階段,都是有合法權益(比如不遭受刑訊逼供、不被強迫自證其最以及獲得辯護權)要受到保護的。只要律師和當事人之間達成了委託合同,律師就有義務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為委託人辯護。

第二個原因:勞榮枝有獲得辯護的法定權利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而且法律援助制度還規定,像勞榮枝這樣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公檢法在勞榮枝自己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時候,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一名律師作為勞的辯護人。

獲得辯護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的一大體現,背後是司法的進步和進一步被強調的程序正義。我們應該理解,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刑罰的唯一標準就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法律依據,並最終經過法院的審判才行。


徒法難自行


殺人女魔勞榮枝在潛逃了20年後終於在廈門一商場內落網。相關媒體報道,日前,勞榮枝的二哥請求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作為勞榮枝的辯護律師,吳教授已接受委託。

面對窮兇極惡的罪犯,我們都希望其儘快伏法,接受審判。那麼為什麼還有人為他們辯護呢?

這是因為每個罪犯,在法院沒有審判之前,他們都是“犯罪嫌疑人”。每個犯罪嫌疑人都享有被辨護的權利。這種基本權利是應受到尊重的。

勞家人委託吳丹紅律師時說:“勞榮枝從小是善良的!”用吳律師自己的話說她本身是研究法學的,正在蒐集相關的案例,便欣然接受了這一委託。

這種辯護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勞榮枝案如何進展,我們拭目以待!




大河漢子


再窮兇極惡的人,即便知道他是死罪,死有餘辜,也有辯護的權利,在沒有判決前,他只是犯罪嫌疑人,勞榮枝也如此,何況,勞榮枝究竟有沒有直接參與殺人,不得而知,目前最大的疑問就是,殷建華究竟是不是勞榮枝殺的?這是指向勞榮枝最有可能殺人的一個案件,也是幾起案件中,勞榮枝最有可能參與直接殺人的案件,前面幾起,可以確定是法子英做的,包括南昌一家三口的滅門案。


但是,在最後一起案件中,勞榮枝坐檯,將出手闊綽的殷建華引誘到出租房裡,被法子英綁架,關到鐵籠子裡,要求殷建華給家裡打電話掏錢贖人,殷不願意打字條,法子英最後從木工市場把木匠陸師傅叫過來,捅死,砍下頭顱,放到冰櫃裡,目睹整個過程的殷建華屈服了,寫了字條,法子英去向他老婆要錢。

法子英在最後的供述裡表示,他承認,自己跟勞榮枝說好,一旦他回不來,當天晚上11點就殺掉殷建華,自己逃命天涯。後來,法子英故意誘導警方稱勞榮枝已經出邊界了,導致警方一路追趕,原來是誤導了,為勞榮枝逃跑贏得時間,當後來人們發現關押殷建華地方發臭,打開門時,才發現,殷已經被殺多日被,且屍體已經腐爛不堪,究竟是法子英去勒索,殷建華就被殺,還是法子英沒有回來後,勞榮枝按照法子英的指示而殺的?不得而知,需要警方的進一步審訊勞榮枝才能得出真相。



不管怎麼說,勞榮枝參與法子英的直接殺人案件,是不容置疑的,即便她是從犯,也是活罪雖然能逃,但死緩或者無期徒刑是必須的,很多人要求讓她付出生命代價,碎屍萬段,因為,如果不是她坐檯,引誘熊啟義和殷建華,他們不僅不會死,且熊啟義一家三口也不至於滅門,無辜的陸師傅也不至於死,因此,她罪不可恕。

即便是這樣十惡不赦、罪大惡極的人,當然也需要辯護律師,或者做自我辯護,何況,目前法院還沒有判決,她還是犯罪嫌疑人,有辯護和申訴的權利,有請律師進行辯護的權利。



如果厲害的律師,加上她確實沒有直接參與殺人,甚至是受到法子英的脅迫等,有可能是無期徒刑,而律師在這裡面的作用,不可磨滅,因此,勞榮枝肯定會請辯護律師,而且這也是她的基本權利。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如果勞榮枝的律師能為勞榮權辯到無罪釋放,那麼,他將為全天下的律師頂禮膜拜。

時光進化到今天,法治進化到今天,還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說明了我們法治建設,法治思維,還是任重而道遠。

涉嫌犯罪的人員沒有被判決以前,他的名字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叫未決犯,判決後,叫已決犯。

勞榮枝的案子現在還在偵查階段,所以她叫犯罪嫌疑人。等公訴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時候,她會被改稱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有權且必須有人為其辯護的。

公檢法的力量太強大了,犯罪嫌疑人員一旦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其本人的力量之弱小,根本就是強大機器下的一隻螞蟻。

他有沒有合法權益?他有沒有最基本的人權保障?他有沒有不被冤汙的權利?他有沒有不被刑訊逼供的權利?他有沒有不被偽證、假證的權利?

他都有。

這些權利如何得到保障?

第一靠司法人員公正履職,第二靠國家機關自我監督,第三靠律師辯護和監督,第四靠社會監督!

可以看出,其中律師的辯護和監督是至關重要的環節。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辯護人的職責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辯護是律師的天職。

為勞榮枝辯護,也是她的律師的天職。

如果這位律師能為勞榮權辯到無罪釋放,那麼,他將為全天下的律師頂禮膜拜。

這是職業道德和職業能力。與世俗的道德和認知無關。不要綁架。

勞榮枝在潛逃後,似乎再未作案,不知道她內心是否懺悔,是否想改過自新重當良民活過一生,可是,她的罪孽,已經不給她退路。

世間沒有後悔藥。


潘衛霞律師


你為誰辯護?為什麼辯護?為什麼明明殺了人,搶劫了,還找律師給壞人作辯護?

也是想不明白,我也生氣。可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一個法制社會的程序!

勞榮枝已經被福建廈門警方逮捕了,做了DNA鑑定了,從此,她無所抵賴了,承認了她就是勞榮枝,被移交到了南昌了!她的二哥為了找了中國政法大學的吳教授,做為她的辯護律師。吳教授也答應了!




可是,勞榮枝竟然拒絕了!不知道為什麼!確實是很沒有道理啊!她逃亡二十三年,難不成想一心求死麼!不辨護了!人間正道是滄桑啊!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金色陽光溫暖


從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法子英夥同女友勞榮枝1996年起,在南昌、廣州、溫州、南寧、常州等地實施犯罪,勞榮枝使用色相勾引看上去家庭殷實的男子,將其騙至出租屋後,採用持槍、持刀綁架勒索、搶劫等手段劫財,前後殘忍殺害了7人。

若像這樣的情況,說勞榮枝窮兇惡極一點都不為過。甚至說,若從這些事實來看,勞榮枝基本上是會被判處死刑。最近,勞榮枝的家屬為其委託辯護律師一事再次引發公眾討論,有的人甚至認為像這種窮兇極惡之徒根本就不應該有律師為起辯護。不得不說,這種觀念確實是不符合法治理念。

我國法律也作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所以,像勞榮枝這種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是必須要有律師辯護。另外,未經法院審判不得定罪,這也是基本的法律原則。勞榮枝涉嫌的犯罪事實及定罪量刑問題,必須經過法院審理並認定,我們也不適宜對其未審先判。

即便是勞榮枝,或者像這樣的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他們所享有的權利,我們都應當得到保障。辯護律師的介入,可能未必能夠改變案件的審判結果,但在訴訟程序上及被告人權利的保障上,都是對被告人有利的。如同圖片那句話說的,讓不該死的人不死,讓該死的人死的明白。


葉律師


這是法治精神的一種基本體現,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個站在被告席上的人,都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力,當他自己的自由被限制時,可以通過邀請律師為其辯護,能不能辯護是一種權力,而不是結案定罪的結果。

窮兇惡極之人也有辯護的權力,它還體現了法律上的一種程序正義。我們可以設想,如果某一個人,因為我們主觀上的認定有罪,而失去辯護的權力,那麼很有可能陷嫌疑人於不義,不排除造成冤假錯案的可能,雖然這種機率少之又少,但一個錯案的破壞力,遠要比一個正確案件的影響力更加深遠。如果這種可能性存在,很難說未來的某一天,我們會不會有人也陷入不義。

另外,對於窮兇極惡之人,在沒有法官宣判之前,是不能蓋棺論定的,只要經過翔實的舉證,嚴苛的判罰之後的結果,才能確定是否真正的罪人,犯罪的程度有大小。比如說勞榮枝,我們只知道他參與了法子英系列案件,但她參與的深度如何?是否共同參與兇殺?是否被動參與等等,這些問題都有待庭審和舉證。在沒有證據和辯護的條件下,是不能蓋棺定罪的,我們認為的有罪未必就是有罪,對法律而言,證據才是最重要的。


元芳有看法


任何被羈押個體在未經法院宣判前,都叫犯罪嫌疑人。

各位要注意,這是法學最基本的概念。嫌疑人或許會因行為其“未經證實”行為而對社會構成侵害,故此刑事拘留。但是,並不意味著已經定罪。這是其一。

其二,縱然一個人經過了宣判,其也有權利尋求律師的辯護,辯護的目的是在於能否基於事實證據翻案。而且,如今時隔幾十年翻案的案例並不少見。

試想一下,雖然今時今日刑偵手段已經到達了一定的技術水平,但仍舊做不到絕對可靠。甚至可以說,這世界本就不存在絕對的事情。那麼,假設如果有人因證據問題而被宣判,那麼當剝奪其被辯護權利時,是否也就意味著永遠無法翻案?

所以,對於刑事案件被告者是否可以使用刑事辯護這件事,我們不能簡單的將其認為“竟然還有人辯護”。恰是如此,正是因為其存在得到辯護的權利,才能證明司法的公正。

而且,有些時候並不是律師主動接的案件,因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就法院制定辯護人的描述上,有一條件明確說明:“(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也就是說,故意殺人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中,如果沒有律師願意為被告人辯護,則由法院指派辯護人。

這也就意味著,有些人可能不想接相關案件,但經法院指派的案件,其只能作為一個律師身份的職業人接下。

以上是對刑事辯護的相關描述,但是題主的問題描述有些寬泛。即,其一部分所指的可能是律師,另一部分則是輿論中為勞榮枝或此類涉及刑事犯罪者“辯護”的人。

也就是說,有些人不僅從思維上認為一些刑事案件的嫌疑人無罪,甚至被宣判的犯罪者有罪後,在情理上仍舊錶示同情和關懷

對此,可能很多朋友不理解,為什麼總有此類人存在呢?

我們首先除去基於現有證據進行分析的人,這類人不是辯護,就算得出的結論幫助了被告,其也不是辯護,分析者只會根據邏輯進行站隊,他們是理性的人,在相關事件中僅表達興趣,並沒有什麼所圖的。

而除了這類人之外,筆者認為有三點情況:

第一,難道這個世界上以故意唱反調而博取關注的人還少嗎?

對於這一類群體,我們試圖與其溝通公義、公正,乃至於全社會的和諧,是不是有點浪費時間?因為如果他們在乎這些,也就不會為了博關注而到處生事了。

至於他們為什麼這樣做,那就不得而知了,可能是因為童年過得比較悽慘吧。而且,有些人的內心註定是陰暗的,為了發洩自己的慾望而不顧整個社會的安定與和諧,不正是我們今時今日社會發展的最大阻力嗎?

所以,筆者給各位的建議是,對於此類人,置之不理便是。因為如果要是理睬的話,除了自己會生氣之外,他們也會因此得益。

第二,那些急於反對一些事實的人,很多時候不正是同類情況的既得利益者嗎?

比如筆者在勞榮枝的相關案件中,就看到過這樣的評論,其認為:

大家看到這種說法,難道不覺得奇怪嗎?一個刑事案件中,我們通常採取的是綜合分析,而這兩個人的切入點,是直接轉變為具體的事項,一個是被騙,一個是被逼迫,因此導致了犯錯。

為什麼這兩點可以作為同情的理由呢?筆者只能猜測為:或許有的人因為特定原因而犯過錯,但是不願意接受懲罰。故此,在此類事件中往往站到支持者的角色上,以尋求自身內心的救贖。

這也就是前面所說的,既得利益者。

咱們聊到這裡,不妨探討一下“法律不外乎於情”這句話的含義。

很多人對這句話的理解產生了偏差,竟然認為法律不外乎於情是基於利益關係的人情世故。這種情是什麼情?是人情,是人與人之間利益關係下的“情感”。而各位要注意,這種人情,正是與司法公正、公平背道而馳的。

反觀我國法學界,其實早就提出了這個“情”的定義,那正是人類社會對不可忍受的苦難的共情與同情。

也正因如此,當一些人長期遭受迫害而被迫反抗時,才會提到“法律不外乎於情”的支持。而不是基於什麼關係去跟人聊人情世故!

第三,“博愛且寬大的胸懷”,似乎一直是一些人佔據道德制高點“俯瞰眾生”的介質。

真的要說,很多人生活是卑微的,但身體的深處一直有一顆想要翻身的心。

所以,當可以掩蓋自己平淡而庸碌的人生時,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到一個高點宣示著自己的思想,以從中獲得自己想要的那種“尊嚴”。

只可惜,他們並不知道這種做法其實與痛苦的哀嚎無異。

不過,這種情況咱們勸不了,因為一個生活不得志的人,正是因為他們在生活中做了大量的無用功,而這種“吶喊”,其實也正屬於無用功的序列。所以,他們已經習慣了做一些對於自己來說根本沒有意義的事情,那麼,又如何能夠勸動呢?總之,他們開心就好。


綜上。

我們總結來說,其實刑事案件的辯護,是司法公正的一種體現。如果一個人通過辯護而宣判無罪,縱使這個人在人們心中已經定罪,他依然是無罪的。由此也證明一些朋友是因為信息的誤導而產生了錯誤判斷,當然,這也不怪他們,畢竟他們並不是信息的源頭。

另外,對於那些已經事實明確,但不尋求證據的情況下,非要在輿論中對一些刑事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的行為,這類人咱們不用理就行了。用最簡單的邏輯來想,一些盲目用思辨方式想盡辦法為犯罪嫌疑人在輿論上脫罪,甚至不惜花大量時間與人吵架的人,要說沒所圖就怪了。

真正沒所圖的人,只是分析證據得出結論而已,這是參與公民監督司法公正的一個過程,所以,這類人基本上也不會與人吵架。如有其他證據咱們就聊,沒有的話,非要找茬,人家也沒工夫搭理。至少在當前這個社會背景下,凡是通腦清晰邏輯嚴謹的人,做此類事只能是業餘愛好,人家有正事兒的好伐。


小言詹詹


問題:為什麼窮兇極惡的人(如勞榮枝)還有人為他(她)們辯護?

回答:窮兇極惡不代表在法律上會被定罪,只有經過法院的認定,才能被認為是有罪。既然還沒有經過法院的認定,那麼他就享有被辯護的權利。其實,這也是在保護全部人,這是我們國家法治精神的體現。


辯護的權利

勞榮枝的親人請求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作為勞榮枝的辯護律師,同時教授接受了邀請。

即使你沒有錢,如果被公訴了,法院還是會給你派辯護律師的。這是因為沒有經過法院的認定和審判,你就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

而不是說,別人說你做了什麼壞事,做了什麼很嚴重的壞事,那麼就剝削了你的辯護的權利。如果實際上你沒有做,更多的是別人栽贓嫁禍的,那麼你就肯定是無故入獄了。

因為辯護是一種技能,是律師專業的技能,絕大部分是沒有這一項技能的,如果你沒有專業的辯護,必然是 敗訴的。

所以,為被起訴的人分配的辯護律師,其實在保護每一個人的權利。不然有一天你睡醒大叫,然後別人對你栽贓嫁禍的,把你描述得窮兇極惡做出了天地不容的事情,雖然你沒做,但是你沒有辯護的權利,所以你就含冤入獄了。

再說,辯護不代表沒罪

如果這個人真的做了做了不可原諒的事情,即使辯護的律師再怎麼厲害,也無法歪曲事實,讓你得到了應得的懲罰。

但是,如果你沒做過這件事,那麼辯護律師就能為你爭取你的合理的權益,保護的你的權益。

所以,為什麼要給窮兇極惡的辯護,因為這是法治精神的體現。


太平洋電腦網


在沒有最終判決之前,她有尋求法律援助的權利。

關於勞榮枝和法子英的案件,我們已經看到了很多報道,雖然勞榮枝已經被抓獲,但在法院沒有判決之前,她只能說是“犯罪嫌疑人”。即使最後證明她真的是惡行累累、十惡不赦、窮兇極惡的人,但在此之前,她仍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一方面,這是她的基本權利,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證公平公正的審判。

據悉,勞榮枝已於12月11日向公安機關提出,拒絕家人為其聘請律師。12月12日,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師已對勞榮枝進行了法律援助。

客觀地講,20年前,法子英已經接受了法律的審判,伏法認罪。而勞榮枝當年到底扮演了一個怎樣的角色,犯下了怎樣的罪行,還需要相關證據來證實。

法子英當年企圖替勞榮枝開脫,他說的話到底是真是假,又有多少是真的,多少是假的,都需要一一印證。

勞榮枝隱姓埋名東躲西藏了20年,期間她有沒有犯下新的罪行,也是個未知數,這些都需要進一步的調查。

在這份情況通報中提到:勞榮枝拒絕家人為其聘請律師,希望家屬擺脫陰影。

從中不難看出,她或許是知道自己犯下的罪行不容饒恕,所以不想讓家人受到影響。當然,作為犯罪嫌疑人,她依然獲得了法律援助。不出意外的話,等待她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回到問題上,法律之所以能被人信任,就是它更冷靜、更不受主觀感情所影響。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有通過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講,嚴格地遵循法律法規,也能減少或避免錯案發生。

“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這句話,我深以為然。

即便是窮兇極惡的人,也該讓其“死得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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