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現場開槍,吃瓜群眾不能旁若無“彈”

12月15日20時許,靜安公安分局接110報警,稱新閘路西康路附近一男子持刀砍人。民警迅速到場處置,肇事男子對民警多次警告置若罔聞,突然揮舞菜刀衝向群眾和民警。為確保周邊群眾安全,民警果斷開槍將其擊傷並迅速送醫救治(暫無生命危險)。(2019年12月15日人民網)

幹得漂亮!

警方現場處置果斷,靜安警方通報迅速,這次要為果斷出手制服歹徒、連夜通報警情的上海警察點贊!

在警情通報的下面,網友們在點贊警察蜀黍威武的同時,也對路人甲乙丙丁的淡定感到不可理解。警察已經窮喊走啊走啊,路人還在圍觀拍照。

民警现场开枪,吃瓜群众不能旁若无“弹”

有網友說,雖然公安民警職責在身勇敢前衝,吃瓜群眾不能什麼熱鬧都往上湊,你看熱鬧不嫌事大,但不能影響警察辦案。雖然警察蜀黍專業素質過硬,槍法好,但也保不齊流彈無眼,不能在旁邊徒增無謂的危險啊,離遠一點不行嗎?

針對執法民警開了好幾槍的問題,筆者專門請教了幾位警界的朋友。朋友說,公安民警現場採取處置措施,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儘量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使用較輕處置措施足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儘量避免使用較重處置措施。現場執法民警開了好多槍,主要還是為了震懾而不是為了一槍致命,為了減少傷亡而不是為了直接擊斃,在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的前提下,在尊重個體生命的前提下達到阻止犯罪的目的。

從這次靜安公安民警的執法過程來看,先是民警接到有人持刀砍人警情,迅速到場處置,在對肇事男子多次警告無效,嫌疑人突然揮舞菜刀衝向群眾和民警的緊急情況下,為確保周邊群眾安全,依法採取的“使用武器制止”處置措施。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公安民警遇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按照操作規程規定,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時,處於繁華地段、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其他容易誤傷他人的場所,鳴槍警告後可能導致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等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情形的,不得鳴槍警告。

在這次執法中,公安民警是在完成判明現場情況、表明警察身份、出槍示警、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命令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犯罪行為人在公安民警口頭警告後繼續實施暴力行為的情況下直接使用武器的,完全符合操作規程規定,堪稱教科書式的執法!

曾經,由警察現場執法而引發的警民衝突不時在網上刷屏。警方有嚴格依法執法的責任,吃瓜群眾也有配合警方依法執法的義務。人們一直在要求警察要習慣在“鏡頭”下執法,如今,執法民警“習慣在鏡頭下執法”已經漸漸成為了習慣,但吃瓜群眾圍觀拍照的前提是“在不影響正常執法的情況下”,在愛惜自己生命的前提下。

操作規程明確規定,公安民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判明現場情況;表明警察身份,出槍示警;情況緊急時,可以在出槍的同時表明身份;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

完成了上述順序,就可以使用武器了,吃瓜群眾不能“為了看熱鬧故,小命都不要”啊!

圍觀有風險,吃瓜需謹慎。有網友提醒:子彈會穿透人體;在撞擊物體後彈道會發生偏轉;移動射擊難度大,射擊方向也無法控制在安全區域內。所以,請聽從現場民警指揮,迅速離開。

緊急避險這一課,得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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