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楊麗芬被尋甸縣人民法院以貪汙罪、挪用公款罪作出有罪判決

近日,經我院指控,被告人楊麗芬被尋甸縣法院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退賠的贓款人民幣808371.91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來源:雲南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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