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你真的瞭解嗎?

失業金——你真的瞭解嗎?

大家都知道五險包含著是失業保險,但在實際工作中,並不是所有暫時中斷工作的勞動者都能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失業意味著中斷了經濟來源,因此很多人面對突然的失業難免有點慌張,失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失業人員來說,無疑是提供了一定的物質保障,但失業保險也有一定的領取條件。你知道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麼嗎?2019年領取失業金的標準是什麼?

一、失業金的申請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二、失業金的領取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三、失業金的發放標準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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