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學等七被告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王某學等七被告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12月12日,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王某學等七名被告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在迎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高某甲同他人登記成立欣潤公司。2011年12月,被告人王某學入股該公司,2014年4月被告人高某乙入股該公司。2014年3月,被告人高某乙獨資成立宏林公司,同年4月,王某學入股。

  欣潤公司、宏林公司於2014年4月開始合作至2015年12月份,於2016年7月雙方再次合作至2018年9月份。合作期間被告人王某學先後代理懷寧欣奧公司、綠億公司,被告人高某乙代表宏林公司與祥盛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共同向安慶市區相關建築工地銷售磚材。王某學、高某乙共同負責公司事務,召開公司會議,佈置相關任務。統一調配人財物等資源。同時,高某乙負責洽談業務、市場調度,王某學負責相關業務洽談並簽署相關合同。其他被告人在市場巡查過程發現運磚車輛、無證磚等,向王某學或高某乙報告。被告人張某才、楊某、王某甲、楊某峰、王某乙等為市場維護人員。

  2014年至2018年間,為排擠、打擊競爭對手,被告人王某學、高某乙組織、領導、指揮被告人張某才、楊某、王某甲、楊某峰、王某乙,在安慶市區磚供行業內多次採取威脅、攔截、堵門、毆打等手段,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王某學、高某乙為首要分子,張某才為重要成員,楊某、王某甲、楊某峰、王某乙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認定了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所有事實及罪名,判處上述各被告人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王某學、高某乙作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進行處罰。被告人張某才是犯罪集團主犯,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他被告人按其所參與的犯罪進行處罰。同時採納檢察院提出的公訴意見,根據各被告人法定或酌定從重、從輕情節,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學、高某乙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並分別判處罰金68萬元、72萬元

,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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