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廁所沉屍案”:“疑罪從無”與“法定無罪”確實不一樣

“廁所沉屍案”:“疑罪從無”與“法定無罪”確實不一樣

李建功一家合影。圖/新京報網

12年前的“庫爾勒廁所沉屍案”,終於峰迴路轉。

據澎湃新聞報道,12月3日上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法院,再審改判了這起12年前的案件。判決書顯示,再審法院認定,李建功在接受警方訊問時做出的有罪供述,及其女兒李娟的證言均為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最終,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判決李建功無罪,並當庭釋放。但是,再審改判無罪僅7天后,李建功就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對無罪判決所依據的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修正,改判自己完全無罪。

對李建功的舉動,讓很多人不理解。從原來的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到如今的改判無罪,恢復自由之身,已經是不幸中的萬幸,還糾纏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無罪,還是“依據法律認定無罪”,在很多人看來已無意義。

況且,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不管是“疑罪從無”,還是“法定無罪”,受害人都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還盯住幾個字的不同表述不放,實在是有些多此一舉。

不過,從現行法律上看,作為蒙冤受害人,要求對無罪判決所依據的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修正,也是其正當權利。

回看此案,農二師法院再審改判的依據,是刑訴法第200條第三項,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而不是第二項“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如果認為法院這一判決在適用法律存在問題,李建功可以依法提出上訴,根據刑訴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也就是說,二審法院應當就李建功的訴求作出回應。

從法理上看,“疑罪從無”與“法定無罪”,不能混為一談。所謂“疑罪從無”,也稱之為“有利被告人”原則,由於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完全排除犯罪行為嫌疑。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從法律上推定被追訴被告人無罪,從而終結訴訟追究。

而“法定無罪”,則是根據法律不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犯罪,或者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在成立標準上,“疑罪從無”必須有證據證明尚有“嫌疑”,“法定無罪”則沒有不利的證據指向,足以消除“合理懷疑”。

回到李建功案,不僅有罪供述等非法證據被排除,“本案的起因、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現場、作案工具等關鍵證據”也均不在案,既然沒有任何證據指向其犯罪,李建功的“依據法律認定無罪”要求,也算是於法有據。

再從情理上看,對當事人李建功而言,“疑罪從無”的判決,並不是最終的正義。每個人都生活在社會中,受到道德評價。儘管從法律效力上看,“疑罪從無”與“法定無罪”沒有什麼區別,但在很多人看來,“疑罪從無”畢竟只是證據上不足,並沒有徹底掃去犯罪的疑點。因此,對於當事人,儘管恢復了自由之身,但清白之身還是打了一個折扣。

正義來得越充分,越能對接社會期許。廁所沉屍案再審改判,是往正義邁進一步,但當事人“疑罪從無”的下一站是不是“法定無罪”,對司法機關而言,也有必要思考,並認真對待。

□歐陽晨雨(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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