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早知道 增值税将有较大变动

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税立法征求意见。

虽然主题内容延续了一致在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但有些变动还是较大。


意见政策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意见政策解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免征,体现为起征点税收优惠,但在增值税法意见稿中,直接定义季度销售额未到达30万的,不是增值税纳税人,看起来结果是一样的,其实有本质的差别。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优惠而没有应纳税款的,依然要做0申报,但是如果不属于纳税人,就可以不申报了。将大大减轻征纳双方的成本。

意见政策: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意见政策解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值税法意见稿中删去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仅仅是一句话,确有本质的差别。目前执行的条例以及随后的一系列文件,尤其一些营改增后的项目,在财税【2016】36号中,很多项目适用很多过渡政策,使用5%的征收率。而增值税法意见稿中,一律确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没有“另有规定”,可以期待,在36号文过渡政策中几项适用5%征收率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在增值税法正式实施以后要么适用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要么一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鉴于适用5%征收率的项目为营改增的“转让不动产”、“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不动产经营租赁”“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融资租赁”等大项目,估计会适用3%征收率简易,对于纳税人有事一笔不小的节税。

意见政策: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意见政策解读: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此次把购进的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也放入进项税额中,有望金融商品转让进入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以及进项可以抵扣的流程中。

意见政策:


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意见政策:


本条对以前的需要过渡的政策留有缺口。

案例分析:


某A公司,经营不动产租赁业务。公司房地产均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项目。每月租金收入200万。则目前按5%适用简易征收增值税。每月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200/(1+5%)*5%*(1+12%)=10.67万。如果按增值税法意见稿执行,则每月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200/(1+3%)*3%*(1+12%)=6.52万元。


政策早知道 增值税将有较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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