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一男子两年酒驾四次 “老油条”终受惩罚

咸阳一男子两年酒驾四次 “老油条”终受惩罚

《看咸阳》讯:俗话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吃一堑长一智,但咸阳有位男子,吃一堑不长一智,两年内四次酒驾,果真成了酒驾“老油条”,屡教不改,终受到法律严惩!

2019年11月29日19时30分许,王某东接到妻子电话叫其去高铁站接她,王某东此时正一人在家中吃饭,期间喝了大概四两白酒,在明知自己喝酒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依然心存侥幸,驾车上路。

19时40分许,王某东驾驶陕A号牌白色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经文林路、彩虹一路进入玉泉西路,沿玉泉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遇秦都交警大队民警检查,民警对王某东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王某东涉嫌酒后驾驶,随即将王某东车辆进行扣留,将王某东带至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进行人体血样采集。经检测,王某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10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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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王某东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口头传唤至秦都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调查,王某东所持有驾驶证已被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9年7月吊销,经进一步核实,王某东于2018年5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作出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处罚。2019年6月10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立案侦查,在取保候审期间(2019年7月25日)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兴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六天后被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同年11月29日,再次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秦都交警大队立案侦查。

当询问王某东明知自己曾多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为什么还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他告诉民警,因为妻子今天来,他心情好,所以就在明知自己驾驶证已被吊销,还喝酒的情况下开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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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现王某东已被秦都交警大队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之中。

(咸阳广电全媒体记者 智斌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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