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疲劳的情况下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
徐某撞到路边三辆轿车后离开现场。
虽然他接到交警电话后
驾车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
但仍被认定为逃逸行为,
准驾车型被降级。
为此,
他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
请求撤销处罚。
近日,
鲤城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
疲劳驾驶连撞3车
交警部门认定逃逸
今年4月28日早上5点30分左右,徐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另一辆重型半挂车,由厦门方向沿国道行驶至南安石井镇,不慎撞上停放在路边的3辆轿车,造成3辆轿车损坏。事发后,徐某并未停车保护现场,也未向警方报案,而是继续驾车离开现场。
接警后,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井中队立即展开调查,当天早上6点30分左右,民警打电话通知徐某到交警中队接受调查,徐某驾车到交警部门,但未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在调查了徐某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听取徐某的陈述及申辩后,今年5月6日,南安市交警大队石井中队对徐某作出处罚,认为徐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属于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对他处以2000元罚款和记12分处罚,未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被处以警告、记1分处罚。徐某的准驾车型也因此由A2的驾驶证降级为B1B2。
起诉
事后有报警沟通
请求撤销交警处罚
今年9月份,徐某一纸状书将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告到鲤城区人民法院。
徐某辩称,事故发生时他处于严重疲劳驾驶状态,所以在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上3辆轿车时,挂车仅是稍微震动一下,他以为是压上小石子所致,便继续驾车行驶。行驶一段时间后,他回想起来觉得不对劲,在离事故地点约3公里处停车查看,才发现重型半挂牵引车保险杆撞坏了,右侧可能发生撞击或剐蹭什么物件。在同事的要求下,他于当天早上6点19分及时拨打110报警,经与民警沟通过才知道撞到路边的轿车。
徐某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而是驾车逃逸,与客观事实不符、证据不足,请求法院撤销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审
交警处罚有事实根据
驳回司机诉讼请求
庭审时,南安交警大队表示,根据现场勘察及案发现场徐某及受害人车损严重的具体情况,应当认定徐某是知晓交通事故的发生的,交警大队认定徐某逃逸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近日,鲤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当天徐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未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等违法行为,南安交警大队在查明徐某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履行了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后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一审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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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墩良、许小程
通讯员:杨芳
审核:江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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