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產後仍拒不還債 崇陽檢察:積極監督促使判決執行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者被判處刑罰

日前,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經崇陽縣檢察院調查核實並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被告人被判處刑罰,所涉民事調解內容最終得以執行。

案件基本情況

何某光曾是崇陽縣一家釩業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3月,向龐某某借款25萬元作為生意週轉資金,雙方約定何某光每年支付3萬元利息給龐某某。


賣房產後仍拒不還債 崇陽檢察:積極監督促使判決執行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者被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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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支付一次利息後,因為經營不善,3年間何某光未償還龐某某任何本金及利息。多次討要無果,龐某某向崇陽縣法院提起訴訟。2017年4月6日,崇陽縣法院作出民事調解:由何某光與公司分三次償還龐某某借款本金25萬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計算至還清之日止)。

因何某光未履行和解協議內容,2017年9月20日,龐某某首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何某光仍未按照協議履行。

2018年1月11日,龐某某申請恢復執行,翌日崇陽縣法院依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採取財產調查措施,但並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同時將何景光納入失信人名單並限制高消費。


專項監督 發現線索

2018年8月,崇陽縣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在開展對法院民事執行活動專項監督過程中,遵循主動監督與被動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探索“事中監督”的方式方法,調閱了法院未啟動執行程序、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執行程序已經終結的案卷予以審查。

在調閱的所有案卷中,此案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何某光在崇陽縣的房產已經被抵押,然而一份離婚協議書卻寫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處房產歸何某光所有。


實地調查 積極監督

為查明該處房產現狀及具體情況,檢察官赴京進行調查核實,查明何某光已於2017年12月20日以574萬元的價格將該處房產出售,但所得價款未用於履行法院調解書確定的償債義務。此外查明,2018年1月公司倒閉,何某光從9月開始在西昌市某工廠務工,所得工資未用於償還龐某某的欠款。另外,在法院對其作出報告財產令後,何某光既未報告財產,也未依法履行償債義務。

對案件進行細緻審查後,檢察官認為何某光存在拒不執行判決的事實,遂依法將該線索移送本院偵監部門,並詳細列出需要查明的事實材料,本院偵監部門審查後監督公安機關依法對何某光立案偵查。


債權得以保障 犯罪者終獲懲處

2018年10月16日,崇陽縣公安局對何某光網上追逃,2019年1月9日,何某光到案。2019年4月28日,何某光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何某光與妹妹何某麗和龐某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由何某麗一次性償還龐某某借款本金25萬元,龐某某自願放棄其他申請執行請求。

近日,該院對和解協議履行情況進行了回訪,何某麗已如期償還龐某某25萬元。至此,通過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龐某某的權利最終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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