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后,单位能在离职证明上“动手脚”吗?劳动法的规定来了

众所周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一份合格的离职证明应该具备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员工的工作岗位,还有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因此有的人会认为,

除了这些外,公司不得在离职证明上写其他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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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也是这样认为的,所以一直以来我都拿<strong>《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和<strong>《就业促进法》第3条来说事,认为公司不得在离职证明上写任何会对劳动者再次就业不利的理由。

毕竟如今有很多公司喜欢在离职证明上搞“小动作”,明明员工没什么问题,非得要在上面写这名员工离职是因为不能胜任工作,不然就是写因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目的就是想让离职人员难堪。

离职证明可以写离职原因

然而,最近又出现了另一种说法,表示离职证明上可以写明离职原因,毕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了离职证明应该具备的内容,但却没有禁止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写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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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从这条规定上来看,似乎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写明离职原因也并没有违法?

讲个案例

2012年3月份,老张入职广州某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入职时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老张的试用期是6个月,每个月的工资是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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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公司解除了和老张的劳动合同,在给老张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公司在出具的离职证明上写到,公司与老张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老张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工作。

老张拿到离职证明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而仲裁委审理后,没有支持老张的诉求,老张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重开离职证明诉求不被支持

老张表示,公司在离职证明上注明他是因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认为不能胜任工作”,已经超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的范畴,而且对他以后找工作带来了很不好的印象,所以他要求公司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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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了离职证明应该具备的内容,但并没有禁止公司将员工的离职原因记载在离职证明上。

而且,根据公司给出的证据来看,足以证明辞退老张是因为他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以公司将辞退原因写在了离职证明上只是实事求是,并没有违反《促进就业法》第3条的规定,最后法院并没有支持老张的诉求。

总结

有的人认为,如果确实是员工有错,那即便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写这些也没有错,但如果员工没有错,纯粹是公司乱写,那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的话,应当为员工重新开具离职证明,并且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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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判决我个人并不认同,很明显判决依据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离职证明阐述的是事实,公司就没有违法法律,但要知道,离职证明的作为用是证明劳动者处于自由状态,可以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关系。

所以任何违反该作用实现的额外说明都应该是违法的,你们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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