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矫故事:最后三天,你奈我何?

社区矫正工作中,在实践操作领域,当前至少有两个地方还处于比较无序的状态。

一是宣判后,入矫前。法院裁定后十日内到司法局报道,这是基本要求。但这十日内,这些罪犯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由谁来管,基本无序。

十日后不去报道,到三十天这个底线时限内,他在哪里,干什么,谁来管,也是一笔糊涂账,基本无序。

不过,关于这个问题,我想以后再说,今天,我重点说说无序的第二个环节:解矫。

在实践中,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了一个还有三天解矫的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显示,人在外地,而且没有请假审批。

我就将此条预警信息发给了区局,区局又发给了司法所。

结果司法所反馈回来的信息是,该社区服刑人员平时表现正常,这次是因为放暑假带孩子出去玩,忘了请假,已经通知他尽快赶回,但他说不可能。

所以,没有办法,只能给个警告处分,随他在外面玩了。

是呀,按照规定,类似他的这种情况,也就是给个警告,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才能提请收监。

就是一天给他一个警告,三天都不够收监要求,何况也没有办法针对一件事情给予三次处分。

司法所说,针对这种情况,已经在电话里加强了教育,并且督促其尽快回来。

区局说,安排人员加强重点监控,并且每日定时进行电话教育。

面对此情此景,我不免想到了另外一幕。

那就是监狱里的罪犯,如果没有改造好,到了刑满那一天,是应该放,还是不该放呢?答案是肯定的,必须放。

即便评估出来的再犯风险性高到吓人,也必须放,因为那是法律的要求。

如此一说,对于矫正期最后三天的这名社区服刑人员来说,诚然,他的这种违反矫正规定的不假外出行为不足以对他提请撤销矫正,收监执行,但是否就意味着,作为社区矫正机关来说,就对他无可奈何了呢?

答案一定也是否定的,绝不是无可奈何。

翻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仅上述三条,就可以看出,如果矫正期仅剩最后三天的社区服刑人员对监管规定无视和蔑视的话,我们不是没有办法。

我们完全可以按照脱离监管,情节严重,拒不改正为由,一方面联系当地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查找,一方面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且强制将其从旅行地羁押带回。

如果其本人不配合,就可以直接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

以上工作,我们都可以做,而且依法依规,没有问题。

可问题是,现实矫正工作中,大多时候,我们却没有这样做,为什么呢?

我思考了一下,或许以下几种心态在发挥作用:

一是:还有三天,何必呢。再说平时还算正常,是带孩子外出旅行,又不是出去干什么坏事,不回来就不回来吧,不出事就行。

二是:还有三天,算了吧。大家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以后天天都是要见面的,要是在这最后三天闹僵了,拘留了,收监了,估计要恨自己一辈子,出来以后,自己也是天天不得安宁。

三是:还有三天,怎么办呢。工作标准提出要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才适合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申请,那么短短的三天,即便不提请,也毫无问题,为什么一定要提请呢。

四是:还有三天,该警告警告,该处分处分,该解矫解矫,该通知安置帮教密切关注,就通知密切关注,一切都按规定来,能做什么就做什么,到什么时间就做什么事情,到了解矫的时候,按规定解矫,如此滴水不漏,也不担责任。

于是,越来越多的,甚至平时表现很不错的社区服刑人员,到了解矫前的一段时间,纷纷开始效仿,学习不参加,服务不参加,外出不请假,有事不汇报,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为自己提前结束了矫正期,甚至造成了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解矫宣告也不参加,直接甩过来一句话,你们看着办吧。

于是,很多即将解矫人员都记住了这句话,矫正期最后几天,你奈我何?

这种不正之风,不良现象,不法行为,不仅在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中开始形成共识和成为潜规则,即便是不少社区矫正工作者也开始默认这种行为发生的正常性。

矫正期最后三天的这种现象的发生和持续,很可能将我们矫正工作者辛辛苦苦努力工作换来的矫正成果,在最后关头付之一炬,付诸东流。

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社区服刑人员对于法律的敬畏之心,也很可能在最后关头会因此而消失的荡然无存。

这种现象必须坚决遏制,这种行为必须坚决打击,这种潜规则必须坚决打破。

有问题不怕,怕的是任由问题持续发生、发展而不找寻办法解决。

我个人觉得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比如将矫正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个人征信相挂钩,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失信体系,并与诚信体系相结合,通过对未来的利益制约,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在整个社区服刑生活中,始终如一,积极矫正。

期待,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能够让这些无序,规范有序起来。

让社区矫正工作与刑事执行的各项要求更好地匹配起来。

让社区矫正工作者更有底气执法,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得到更好的矫正,让社会大众更好地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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