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藏、轉移財產31萬!寧化一男子連賴五年,被拘成家常便飯

因拒絕還債,老賴多次被拘;

為逃避追款,老賴無不用其極,

長期借用他人銀行卡,

隱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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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風波


隱藏、轉移財產31萬!寧化一男子連賴五年,被拘成家常便飯

2011年8月26日,李某煜因投資缺乏週轉資金向閔某萍借款4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兩年,借款月利率為25‰,同日閔某萍按李某煜要求向其銀行賬戶存入35萬元,向其弟李某銘銀行賬戶存入5萬元,之後李某銘將錢轉給李某煜。

借款後,李某煜按約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26日,借款到期後李某煜未按期歸還借款40萬元及利息。

2014年12月13日,李某煜再次與閔某萍約定暫按相同條件續借。

2015年4月2日,借款到期後,閔某萍多次向李某煜催討借款本息未果,引起糾紛,閔某萍遂向寧化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賴賬多年


但是,李某煜開始上演“沒錢N連”。

隱藏、轉移財產31萬!寧化一男子連賴五年,被拘成家常便飯

法院判了,他,不還錢。

2016年4月,寧化縣人民法院對原告閔某萍訴被告李某煜、何某騫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書,2016年8月8日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生效後,李某煜、何某騫未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他,不還錢。

2016年10月,寧化縣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李某煜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責令執行人如實向法院報告財產,立即履行還款義務,但被告人仍未履行還款義務。2017年2月、4月,被告人李某煜因無財產可以執行而未執行還款義務,寧化法院對該案作出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法院拘留他,他,還是不還錢。

2018年10月、11月,被告人李某煜因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先後兩次被寧化法院各拘留十五日,被清流法院拘留十五日。


露出馬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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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煜真的沒有錢嗎?NO!

終於,在各種突擊搜查下,警方找到了線索。

2018年10月9日,寧化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從被告人李某煜駕駛的小車中搜查出一張名為曾某生的銀行卡,該卡由被告人李某煜支配和使用。

2018年11月22日,法院向銀行查詢該卡內存款餘額及交易明細後,發現該賬號餘額現金人民幣33082.99元,賬戶明細證實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間,江西贛州某有限公司何某科先後七次匯入匯款,用途為設計費,共計人民幣28萬元,深圳某有限公司匯入借款金額為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將以上匯入款共31萬元不向寧化法院報告,隱藏轉移財產。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煜被寧化公安局民警電話傳喚到案。


法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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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煜採取借用他人銀行卡的方式,隱藏、轉移取得的可支配收入人民幣31萬元,逃避執行,致使法院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綜合李某煜親屬在庭審過程中為其繳納10萬元執行標的款,被告人李某煜認罪認罰等量刑因素,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不論是經商者還是上班族,誠信都十分重要,有借有還,才能再借不難呀,更何況本文中的李某煜是有錢不還的情況,有錢還不還這就犯法了。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法院不是不通人情的,對於沒有償還能力的人,等其有償還能力時執行;而對於有錢不還的人,就會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其他社會公眾在進行經濟往來時就能查詢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這樣可以減少經濟往來的風險。


“賬戶被凍結、錢被法院收走怎麼生活?”、“信用卡還需要還”等,都不能成為隱瞞財產的正當理由。法院在提取債權人收入、扣劃銀行賬戶資金時,會保留被執行人一定的生活匯款,所以,被凍結賬戶的債權人不用擔心會難以生存而隱瞞所得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民間借貸沒錢還還屬於民事糾紛,如果債權人隱藏、轉移所得財產,就上升為刑事案件了。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文稿:寧化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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