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散亂汙”企業是否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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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散乱污”企业是否有法律依据?

北極星大氣網訊:【案情簡介】

花火公司原來在舊安區生產經營,2012年被新安區人民政府招商,來到新安區生產經營,但仍然使用原來的營業執照。2017年7月,當地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聯合行動,清理“散亂汙”企業,將花火公司的生產經營設備和電閘貼上封條,但未向花火公司出示任何執法證件,也未告知公司任何權利,更未向公司送達任何法律文書。花火公司為了恢復生產經營,就三番五次尋找有關領導協調關係,但沒有一個領導答應解決花火公司的問題。花火公司眼看復產無望,就遣散了人員,變賣了設備,與客戶解除了供貨合同,並賠償了客戶損失。經初步測算,至2018年5月,花火公司因為停產已經產生了200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

【解決方案】

從法律的角度講,企業只有“合法”與“非法”之分,而沒有“散亂汙”之說,行政機關將部分企業劃為“散亂汙”企業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此,任何企業一旦被劃為“散亂汙”企業,都可將有關行政機關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其具體行政行為。

另外,政府及政府部門的查封、扣押屬於行政強制措施,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並當場送達查封、扣押法律文書,且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多於30日,延長期限的,延長的期限也不得超過30日。行政機關查封、扣押花火公司的生產設施、設備,沒有出示證件,沒有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沒有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屬於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違法對當事人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依法獲得國家賠償。

鄭重提醒企業主,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有申請和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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